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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有什么规定

问题描述

民法典的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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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的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范围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一般来说,农民集体所有的表现形式有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等三种情形,之所以规定农民集体所有,与我国的发展历史存在的密切的关系。

对于集体所有的财产,个人不得侵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大家有其他问题,也欢迎各位读者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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