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成的原因
责任心不强。主要表现在:
1、有的办案人员就案办案,只管案件的侦破而不考虑对案件的进一步处理,认为案件既然已侦破,赃物已追回,涉案物品的价值让价格事务所出个鉴定材料就可以了,至于如何鉴定,最终核价多少是价格事务所的事情。
2、有的办案单位为了追求重特大案件的数量,在犯罪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时,有意让价格事务所出具不切实际的核价证明。
3、个别办案人员图省事,该指定和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不指定或聘请,加上办案期限的制约和警力有限等因素,为尽快结案,只好找价格事务所出具核价证明。
4、价格事务所个别鉴定人员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认为多一点少一点无所谓,仅凭被害人报案的价格或根据报案人员的介绍、证人的证言便草率地作出核价证明,而不对涉案物品进行实地勘验,致使大部分核价证明的收缩性较大。
业务素质低。对刑事案件的赃物核价,不存在绝对准确,但也绝不能存在估价的随意性。由于有的核价人员对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理解掌握不够,在赃物核价中使用的鉴定方法有偏差,造成了核价证明的不真实。
另外,有的侵财型刑事案件涉案物品已被销赃、丢弃而无法追缴,根本无法也没有必要进行鉴定,但办案人员仍让物价部门出具核价证明,鉴定人员出于情面仍出具核价证明。
为循私情压低价格。有的案件侦破之后,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四处活动,当打听到涉案物品的价值关系到定罪量刑时,便找物价部门的鉴定人员或办案人员,尽量降低涉案物品的价值,以达到从轻或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目的。
个别办案人员和核价人员为照顾人情关系,有意将价值较高的涉案物品的价格压低。
法律规定不健全,责任制度不完善。这也是造成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之一。在司法实践中,核价部门以及司法机关之间对“两高”解释的理解不统一,因而出现了乱作估价的现象。
另外,有的法律规定不具体,对什么物品应由哪个机关鉴定的规定不具体,因而也造成涉案物品估价一个地方一个做法的局面。
二、应当采取的对策
增强核价证明内容的规范性。核价证明作为一种证据,在内容上必须十分严密,应将涉案物品的型号、购买时间、购买地点、购进价格、使用情况、使用年限、现行市场价格、现有的新旧程度在核价证明中表现出来。
另外,鉴定时的情况也应形成书面材料附在鉴定结论之后作为参考,使出具的核价证明有理有据,无懈可击。
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两高”解释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实施细则,建议把涉案物品的估价列入司法鉴定的范围,由公、检、法等部门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人员组成涉案物品鉴定领导小组,并指定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确保对涉案物品核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详细划分评估不同种类涉案物品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应统一认识,由法律规定估价部门、估价人员的权利义务,增强估价人员的责任心,提高估价人员的业务素质,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故意出具虚假证明的人员应追究法律责任。
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要实行听取制度,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对赃物价格鉴定结论的意见,综合判断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应及时复查,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结。
从中发现有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循私枉法作虚假鉴定结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健全价格鉴定告知制度。由公安机关制作固定格式的价格鉴定结论告知书,及时将鉴定结果告知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
而且,公安机关在履行告知义务时,不能简单地告知鉴定的结果,还应该告知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有书面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法定权利,以便能及时地对错误的或有漏洞的鉴定结论进行重新的或补充的鉴定,从而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对案件认定的准确性,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中亲属的证言有效吗,如何收集刑事案件的证据一、刑事案件中亲属的证言有效吗《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发生刑事案件后,侦查机关往往要找犯罪嫌疑人亲属了解情况。有些案件,只有亲属了解情况。亲属的证言当然有证据效力。有人说:“亲属的证言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人的证言。”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亲属的证言与其他证据
现代刑事司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进而衍生出了疑罪从无原则,即是在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成立时应当做无罪处理,那么在不同阶段应当如何处理呢?一、审查起诉阶段,疑罪应当作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一审阶段,疑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第一款
您好,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再举证
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时效与公诉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一样的。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等等
刑事辩护人无故不到庭法院如何处理律师作为辩护人理应为当事人开庭审理进行出庭辩护,如果其无故不出庭,是失职行为。但是如果是法院开庭仅进行宣判,此时案件已经的一审庭审工作已经终结,律师不需辩护。刑事辩护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会不起诉建议再详细叙述案情,欢迎来电详询。
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仅凭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的证据而起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证明责任。”《民间借贷规定》第17条将证明是否有借贷合意的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据此,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反驳而提供证据,可以起到证明防御的作用,使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举证据的证明力下降。申言之,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相关案件事实也可以提供相应
属于性骚扰,建议搜集、保留证据,可以报警。
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如果符合中止审理条件的,法院一般会裁定中止诉讼。根据法律规定,中止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等。
你好,建议详述法律问题
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于对方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因
民事案件如何转为刑事案件 1、民事案件不会直接转化为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因违反诉讼、执行程序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刑事案件并不是民事案件的转化。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有犯罪行为的可以直接移送有关部门进行侦查。 2、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报案,属于刑事自诉范围内的,可以就刑事部分另行起诉。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
处理方法是:一、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判决驳回其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二、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丧葬费是指为处理死者丧葬事宜,有关单位或部门发放给死者家属的有关费用;抚恤金是指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二者均不是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而不是遗产。那么,继承人在继承纠纷中提出要求分割抚恤金、丧葬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如何处理呢? 第一种处理意见:丧葬费系被继承人单位发放的用于处理丧葬事务的费用,一次性抚恤金系被继承人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放给死者亲属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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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答辩期满提出管辖异议的处理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11月19日第07版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是诉讼的首要环节,只有管辖确定后,诉讼才能顺利开始。由于管辖的复杂性,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经常会因案件有无管辖权产生不同认识。为了使当事人有机会向法院表达关于管辖权问题的不同意见,同时也使法院能够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之后对管辖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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