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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控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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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控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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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告人:XX。

犯罪嫌疑人:XX。

控告事项

1、请求对犯罪嫌疑人合同诈骗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请求对犯罪嫌疑人伪造“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印章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责令犯罪嫌疑人立即返还诈骗款项XX万元,并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控告人造成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公司由于业务经营需要,需要办理《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开发资质延续等业务,经XX介绍认识了XX,XX表示熟悉上述业务办理,双方于XX日签订了《委托协议》,将上述业务委托XX办理。

协议约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费用为XX,办理《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贰级》费用XX,办理XX开发资质暂定级别延续劳务费用XX元,以上费用共计XX元。

合同签订后,控告人于2020年8月25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XX支付XX元,于2020年12月7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XX支付XX元,共计XX元。

XX于2020年10月交给控告人《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贰级证书》。于2020年11月交给控告人XX《暂定资质证书》,于2021年1月给控告人《安全生产许可证》。

后控告人承接工程后,于XX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在四库一平台没查询到公司相关证书信息,于XX去济宁为民服务中心查询,经工作人员告知《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贰级证书》系伪造的,《暂定资质证书》也是伪造的,XX实际并未办理上述证书。

综合上述事实,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成立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首先,嫌疑人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嫌疑人向控告人虚构其熟悉各种证书的办理,欺骗控告人与其签订《委托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控告人钱财,为控告人办理了虚假的《暂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贰级证书》,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

其次,嫌疑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其并未将被害人的资金用于委托事项,足可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立案侦查。

犯罪嫌疑人XX向公司提供的《暂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贰级证书》经向有关部门核实系伪造的,其上加盖的“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印章也是伪造的,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予以立案追究。

综上所述,嫌疑人的行为既构成合同诈骗罪,也成立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请求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利。

 

 

控告人:XX

2021年12月9日

 

 

附件:

1、委托协议一份

2、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跨行转账回单2份

3、发票2份

4、《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份

5、《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贰级证书》一份

6、嫌疑人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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