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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女子离婚后遭前夫联合家人索还财产,一审败诉,二审全面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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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女子离婚后遭前夫联合家人索还财产,一审败诉,二审全面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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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红与丈夫小明协议离婚不久,却遭公公婆婆起诉,要求两人共同返还婚姻存续期间在外施工挣得的工程款。一审法院以工程款属于不当得利为由,支持了公公婆婆的诉讼请求,判令小红和小明返还工程款及利息近20万元。

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小红和小明结婚后,由于小明没有固定工作,但会驾驶挖掘机,于是小明的父母就购置了一部挖掘机,交给小明承揽施工。

小红认为这部挖掘机实际上是公公婆婆赠送给小两口用来赚钱补贴家用的,工程款理应归小两口所有;而公公婆婆则认为挖掘机产权还是他们的,小明只是负责开挖掘机,领取固定报酬,工程款还是要交给父母的。

一审庭审中,被告小明作出了有利于原告方的陈述,对原告方的主张均予认可。而被告小红本人未到庭,仅委托他人代为出庭应诉,主张挖掘机是原告赠与,施工工程也是被告自行承揽,工程款理应由被告所有。

但是这一观点被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小红感到很委屈,自己跟随丈夫到外地施工,辛辛苦苦赚来的钱,却在离婚后被小明联合其家人要回,这判决对自己太不公平了,必须上诉!

听了小红的陈述,王策律师又详细了解具体案情,认为一审小红之所以败诉,主要是诉讼策略出了问题,导致法庭对案件事实没有完全查清,进而对案涉工程款的性质认定发生错误,最终作出了对小红不公的判决。

围绕案件,王策律师从三方面入手,制定了上诉方案:

一、纠正一审认定,还原客观事实。

1、进一步挖掘证据,提交二审法庭,证明有利于我方的客观事实。

2、寻找一审庭审记录中的矛盾点和不合常理之处,撕裂被告小明和原告方的“攻守同盟”。

3、安排小红本人到庭陈述,与对方当事人当面对质并接受法庭质询,亲口告诉法官事实到底是什么。

二、运用证据规则,削弱证据效力。

1、点破本案发生的背景是在被告小明和被告小红刚刚离婚之时,原告方、小明与小红存在明显利害关系。

2、被告小明与原告方是利益共同体,其作出的有利于原告方的陈述不应被采信,且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小明不利自认的效力不能及于小红。

3、案件涉及的一份单位证明材料不符合证据规定的形式要求,要求法庭依法予以处理。

三、强化法理论述,否定不当得利。

指出一审判决的关键错误,即认为挖掘机的产权人就应得挖掘机施工所得的工程款。这一结论显然不能成立,具体到法理上,是因为工程款本质上是承揽施工人的合同报酬,而不是挖掘机的法定孳息,其归属应当是承揽施工人,而不是挖掘机的所有权人。

二审法院支持了王策律师的观点,撤销原判,改判小红不承担还款责任;而小明由于未提起上诉,视为认可一审判决,判由小明单独向原告方支付工程款。

 

以下是二审法院的论述原文(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上诉人小红和原审被告小明利用被上诉人小明父亲名下的挖掘机,在案涉贵州省工地施工并收取工程款,不构成不当得利,具体理由如下:

一、,案涉挖掘机虽然登记在被上诉人小明父亲名下,但二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小明父亲与发包方之间签订的书面工程承包协议,一审审理时二被上诉人提供的大连晖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仅对转账给上诉人账户内的173000 元系小明父亲的挖掘机在贵州省施工期间的工程款进行了确认,未确认该挖掘机施工工程由小明父亲实际承揽并且该公司系通过上诉人账户向小明父亲支付工程款的事实,仅凭小明父亲系挖掘机的所有权人,不能推定上述《证明》具有确认工程款应归二被上诉人所有的证明效力,而且原审被告小明系二被上诉人的儿子,上诉人现已与小明离婚,小明与二被上诉人之间显然具有共同的利益关系,故小明关于其受二被上诉人雇佣、工程系小明父亲承揽的陈述,在无其他直接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亦不能采信。因此,二被上诉人主张的事实,证据不足,本案无法确认案涉工程款属于二被上诉人应得的利益;

二、,原审被告小明系挖掘机司机,二被上诉人购买挖掘机后一直由小明实际驾驶,二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小明之间还是父子和母子关系,故二被上诉人主张常年委托原审被告小明驾驶挖掘机,并按雇佣关系支付一定报酬的事实,与正常情理不符,亦无证据证明,对该事实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本院无法确认;

三、,原审被告小明驾驶挖掘机在贵州省工地施工,上诉人亦在工地陪同,并对外支付挖掘机维修等相关费用,案涉工程款亦是由原审被告小明指令发包方转账到上诉人名下,上述事实说明上诉人和小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在案涉工地施工并在施工期间占有、管理和使用挖掘机,付出了相应的劳动,故在无直接证据证明二被上诉人雇佣小明在工地施工的情况下,上诉人收取的挖掘机工程款不能认定属无合法依据取得的不当利益。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二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收取案涉工程款属于不当得利,要求给予返还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二被上诉人工程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原审被告小明未上诉,视为服从一审判决结果,本院对一审判决此部分处理结果不予调整。综上所述,小红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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