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深圳住建局官方公布数据统计,2020年初,全市住房总量约1082万套,其中商品住宅占比仅为17.47%,相比之下,“小产权房”占比却高达52%。
诚然,相比于动辄天价、购房条件严格的商品房,“小产权房”凭借价格实惠、购买门槛低、转手方便等优势,成为了普通人安家置业的更优选。
那么,对于“小产权”这种持有量巨大的资产,在离婚纠纷中如何分割呢?主编:杨心忠、赵蕾
来源: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 引用143-145页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应当首先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将一方的婚前财产剔除,进而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按照《民法典》所规定的原则进行分割。
现有法律将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限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单主体上,同时限制其流转。集体土地只能用来建设自用的村民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除此之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先通过征地程序成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能用于建设,即征地程序是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必经程序。
法律 · 法规《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取得的财产性权利,一般应当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五大类型。
对于小产权房等各类有行政审批瑕疵或限制交易的房屋,虽然不能依法进行物权登记或变更登记,但考虑到这类房屋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财产形态,能够为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本着《民法典》物权编中“定分止争、物尽其用”的基本精神,原则上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利归属作出处理,但应当针对不同的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1针对诉争房屋的不同现状进行区分如前所述,“小产权房”可能包括两种房屋,其一是在农村建设用地和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上所建的房屋。
其二是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所建的房屋。故而,“小产权房”在现实中可能面临不同的行政处理。如离婚案件中要求分割的“小产权房”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章建筑,则基于所要求分割财产本身的违法性,应当将该房屋剔除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而不予处理。
但若此违章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则此违法性障碍解除,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作出相应的处理。若离婚案件中要求分割的“小产权房”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鉴于其现状利益以及相对稳定的财产形态,则可以对其使用权归属作出处理。
“2针对购房主体的不同身份进行区分如前所述,小产权房的购买主体也可能有两种情形,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如离婚案件中要求分割的“小产权房”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资购买的小产权房,则此处直接对诉争房屋进行相应的物权认定,可能涉及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形,并不妥当。
然而,如从意思自治及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进行分析,则可对诉争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分割。但此处必须列明一个除外情形——即对已经法定程序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在这一情况下已经不存在债权的基础,又不能进行物权认定,则应当将该房屋剔除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如离婚案件中要求分割的“小产权房”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旧村改造后取得的安置性住房——该房屋系其原宅基地置换所得,从考虑旧村改造不应影响当事人基本生活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此情形下,可以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处理。
但若要求分割的房屋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非安置性住房的,则基于《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其取得该房屋的物权亦缺乏合法性基础,则应按照之前的分析,从意思自治及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对诉争房屋进行使用权的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双方要求分割的财产应当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取得的财产性权利。当事人应当在要求分割之时,对于其要求分割的财产性权利本身进行清晰地厘定,正所谓名正则言顺,避免因为个人认定的错误导致所提诉求的错误。
因为,处分原则为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法院的审理工作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展开。在涉及“小产权房”分割的情形中,当事人应当区别自己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对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割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中,法官亦会向当事人进行相应的释明。
此外,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权时,可能涉及两种不同的情形:
(1)针对房屋的使用权直接进行分割,即对房屋进行分割使用。
(2)由一方获得诉争房屋的全部使用权,而由获得房屋使用权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在房屋折价时,可能会采用竞价方式确定价格。
当事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不同的选择。
另外需要指出的一点是,法院对上述房屋的处理,是基于对现存利益的认可、对意思自治的尊重以及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该处理并不能成为当事人对抗有权机关对房屋是否合法的认定及相关处理的依据。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是伴随着婚姻身份关系解除而进行的财产归属情况的认定,首要的意义在于对夫妻双方之间财产归属的确定,并不必然成为权利人要求登记机关进行物权登记的依据。
法律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小产权房在离婚后如何处置?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一般来讲,小产权房是指在中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由村集体组织或开发商凭借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者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用于销售的住房,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小产权房子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没有备案。普通商品房属于“大产权房”,这种房子有
开房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任何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都可以作为证据,作为证据需要确定该证据需要证明的目的,然后还需要满足以下三点: 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作用于
(一)离婚律师收费标准:1、目前打离婚官司律师费用一般在5000到10000元不等(不涉及财产)。2、如果涉及财产,律师费可分为两种情况:1、以一个数额起价,再根据超过一定数额的争议财产加收一定的律师费用。2、风险代理:交一定的前期律师办案费用,再确定一个打回财产数额的收费额度。
我国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是:1、凡是小产权房不予确权登记。对违法建设立即叫停;2、对尚未销售的和新建、续建的房屋予以拆除;3、对已划分地块对外出租土地待建的,责令退还土地;4、依法依规追究开发商、村干部等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婚前一方付首付购买,离婚时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归属 笔者认为,这需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购买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 在这种情形下,房屋应为婚前购买一方的个人财产。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虽然配偶一方婚后参与了还贷,但这并不能改变房屋个人财产的性质,所以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
律师解答小产权房法院一般不可以拍卖。根据法律规定,小产权房未经任何国家相关部门和环节审批的,无法取得国家承认的房屋所有权证,不能向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第三人转让或出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
小产权,又称乡产权。是本地乡镇政府部门发放的房产证。住房不是商品房,不能买卖,不能抵押。规定只有本地户籍人员有资格享有,因为所属土地为集体性质,个人无使用权证。你如果外乡户籍,无资格购买。
1、最好去村里做个登记。2、小产权只是当地政府用宅基地盖起的房子,没有真正的产权,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小产权房转让也只能向本村村民之间转让,如果卖给城里人是完全不受法律保护,受转让方的权益也根本就得不到保障。
问 题征收过程中被指定成为公有住房承租人,其在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中的法律地位如何认定?法院裁判观点公有住房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其承租人地位在租用公房凭证上有明确记载。而征收过程中被指定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是根据本市房管部门就关于公有居住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后,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而
一、离婚案件中如何证明分居两年,证据有哪些1、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的夫妻还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是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法院一般不予采信。2、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
1、不是都会判给母亲。2、原则上孩子在2周岁以内哺乳期的抚养权在离婚时会判给母亲,但母亲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4条规定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于一般的离婚纠纷,适用的基
婚后共同出资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是婚后共同出资买的房子但是产权证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该房产应认定为按份共有,即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所有,在离婚时,应依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进行分割。【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
关于“买小产权房子,后悔了,怎么办?”的相关解答如下:1.小产权证房子本来就是只可以自己住,不能买卖的房子,是国家允许的分给的补助性质的住房。只要到了年限,国家就要收回,也就是房子不是你的了。如果你喜欢,你可以买下来,办大产权证。到时候到了年限,你只要交房产税,房子还是你的。 2.有当地户口的居民可以使用小产权房屋,因为政策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能卖给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如果你是本地村民不用担心小产权
婚前男方父母出资全款买房,婚后加了女方的名字,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经常有朋友咨询,说结婚前父母给其购买了一套房屋,结婚后女方要求加名,想问加名后如果离婚与不加名有什么区别。 首先婚前父母出全资买房,登记在你个人名下,属于婚前父母对你自己的赠与,该房屋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结婚后,如果没有对房屋产权进行变更,比如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那么这个
财产的归属和分割与财产的性质有关。一般是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而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先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拿出财产分割方案,再由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如果男女双方协商解决不了,法院会先提出分割方案,尽量使男女双方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如果还是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再进行依法判决。而法院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会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赠与房产离婚时房产分割最常见的几种情况,现解答如下:婚前一方的父母出资购房1、婚前一方的父母为其子女结婚部分出资购房,所出房款通常视为对其子女的赠与,在离婚时将此款扣除,剩余价值包括增值部分夫妻双方进行分割。2、婚前一方的父母为其子女结婚全部出资购房,所出购房款通常视为对其子女的赠与,所购房屋为其子女个人房产,离婚应确认为个人财产,不再进行分割。二、婚后一方的父母出资购房婚后一方的父母出资购房,无
一、夫妻离婚如何处理小产权房 夫妻离婚时对于小产权房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处理;没有协议双方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不直接判决该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二、小产权房子离婚怎么判 小产权房子离婚的判法:一般来说,受理该案件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并由使用的一方给予另一
单位福利房在离婚中如何分割单位福利房,如果房屋是在婚前获得,并且已经付清房款,那就属于一方所有。如果是在婚后获得,并且是由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或还贷,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单位福利房在离婚中如何分割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
拆迁国有房屋的补偿:1、产权置换,即建设单位以自己所有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对换产权,被拆迁人因此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产权调换时,双方互换的房屋面积应基本相等,面积按所拆房屋的原建筑面积计算;2、作价补偿;3、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