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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不同的人事争议应寻求不同救济途径

问题描述

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不同的人事争议应寻求不同救济途径
1个回答

作者|王麒麟律师

【风险点】

人事争议

【提示对象】

工作人员、事业单位

【风险提示】

现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规定明确对不同的人事争议权利救济途径作出了区分。

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考核结果、撤销奖励、福利待遇等涉及内部管理的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否则针对前述事项提起人事争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将被驳回起诉或者不予支持。

【风险内容】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由此,实务中主流观点认为,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生的争议,在国家层面上已设定了两种不同的、独立的权利救济途径。

一方面,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具有可诉性,其工作人员可依法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另一方面,对于涉及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事项,不作为审理机构的受案处理范围,工作人员可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

具体而言,结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一)处分;

(二)清退违规进人;(三)撤销奖励;(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

(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等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针对前述事项提起人事争议、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将无法得到支持。

【参考意见】

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言,若对事业单位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工资待遇等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复核;

若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诉、再申诉。否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核、申诉、再申诉的,相关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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