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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当庭就民事案件庭审笔录拍照或者复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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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当庭就民事案件庭审笔录拍照或者复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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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广州某国企法务,我司委托律师代理某件民事诉讼案件,因案件案情复杂、牵涉到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较多,故我司领导希望律师在庭审结束后能将庭审笔录拍照或复印。

但代理律师庭审汇报中没有附上有关庭审笔录,理由是主办法官以案件尚未审理终结,庭审笔录涉及审判秘密,不允许拍照或者复印。

请问当事人是否有权当庭对民事案件庭审笔录拍照或者复印?

答: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

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第五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第七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通过以上法律法规可以得知,当事人和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均可以依法查阅并复制案件材料。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律师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律师有权在诉讼过程中查阅、复制案件的庭审笔录。

人民法院应当为律师查阅、复制庭审笔录提供便利,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带律师助理协助阅卷,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复制庭审笔录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法释〔2018〕7号第十条 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验、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综上,我们认为:只要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拍照、复制庭审笔录。“诉讼过程中”特指庭审结束后,在庭审过程中为了保持庭审的连贯性和连续性,且庭审未结束,故法官是有权制止诉讼参与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庭审笔录拍照的。

而在庭审结束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提出的对庭审笔录拍照、复制的请求,法院应当允许并提供必要的时间。

上述意见供贵司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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