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广州某国企法务,我司委托律师代理某件民事诉讼案件,因案件案情复杂、牵涉到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较多,故我司领导希望律师在庭审结束后能将庭审笔录拍照或复印。
但代理律师庭审汇报中没有附上有关庭审笔录,理由是主办法官以案件尚未审理终结,庭审笔录涉及审判秘密,不允许拍照或者复印。
请问当事人是否有权当庭对民事案件庭审笔录拍照或者复印?
答: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
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第五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第七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通过以上法律法规可以得知,当事人和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均可以依法查阅并复制案件材料。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律师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律师有权在诉讼过程中查阅、复制案件的庭审笔录。
人民法院应当为律师查阅、复制庭审笔录提供便利,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带律师助理协助阅卷,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复制庭审笔录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法释〔2018〕7号第十条 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验、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综上,我们认为:只要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拍照、复制庭审笔录。“诉讼过程中”特指庭审结束后,在庭审过程中为了保持庭审的连贯性和连续性,且庭审未结束,故法官是有权制止诉讼参与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庭审笔录拍照的。
而在庭审结束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提出的对庭审笔录拍照、复制的请求,法院应当允许并提供必要的时间。
上述意见供贵司参考
开庭时间:开庭地点: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已到庭。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在庭外候传。庭
庭审笔录不能当做证据使用我国《民诉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可以说我国实行证据法定原则。而庭审笔录,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的文字记载,它是分析案情,正确裁判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可以说庭审笔录是对庭审过程的文字直播。在实践操作中,庭审笔录
在一些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会提交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中所做的笔录,那么这些笔录,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使用,民事案件中是否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呢?1、从证据形式来看,刑事侦查笔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证据形式。《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从第六十三条可以看出,我
1、法庭庭审笔录不签字可以,但不会影响庭审笔录的法律效力。2、庭审笔录,是记录开庭审理案件各项诉讼活动的书面材料。3、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三款规定,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4、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将当事人拒签的情况记录在案并附卷。附卷生效,庭审笔录并不因为当事人拒签而失去效力。5、现在法院开庭时,都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对庭审笔录加以佐证。
已经结案了,还可以调取一二审的庭审笔录
一.刑事案件,是触犯刑法,需要遭受刑事追诉的犯罪案件。民事案件,是调整公民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案件。两者是不同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模式。一般来说,刑事案件不能转为民事案件。触犯刑法的行为,应遭到刑法追究处罚,如判刑坐牢。而民事案件,则一般要求民事赔偿等。所以,只要构成刑事,就必须刑事处罚。二.刑事案件要想转为民事案件,除非构不成刑事案件,不能按刑法处罚。构不成刑事案件有多种途径。如:有人报警,警察立案
民事诉讼庭审笔录修改条件有哪些1、庭审笔录不可以随便修改。只有在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才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2、庭审笔录又称法庭笔录或审判笔录,是法院裁判案件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它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的文字记载。庭审笔录反映的是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是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也是日后进行审判监督的重要
不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其中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庭审笔录具有法律效力。整个庭审过程的合法性有赖于庭审笔录,庭审笔录对认定庭审程序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民诉法》对庭审笔录具有严格要求:第一百四十七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
1、庭审笔录不可以随便修改。只有在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才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2、庭审笔录又称法庭笔录或审判笔录,是法院裁判案件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它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的文字记载。庭审笔录反映的是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是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也是日后进行审判监督的重要材料,其重要作用和意义显而易见
你好,如果是新证据,并且对查清本案事实至关重要的,有可能会再次开庭的。。
关于加盟费,因合同到期终止,加盟费不予返还,双方应无异议。因一方或双方提前解除合同,加盟费的返还问题,为避免出现争议,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盟费的性质和返还的条件。如果特许人履行了收取加盟费应承担的义务,加盟费不予返还。如果特许人构成根本违约或欺诈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加盟费应当返还。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两次或多次立案是完全可以的。有人可能会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而误认为一案不能两次立案,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含义,是指对于已经在人民法院受理中的,或者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已作出生效裁判的,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不得再受理。而对于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民事案件,既不在人民法院的受理中,也未经过生效裁判,因此不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范围。民诉法司法解
你好,一般是行政处罚,有可能会被行政拘留
该案件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可以申请启动案件监督程序
一、民事案件法院终审还能上诉吗所谓民事诉讼的上诉审已经就是终审程序,所以,终审判决后当事人是不可以上诉的,但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申诉,争取提起再审。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1、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2、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3、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
民事案件不服二审判决,该怎么办? 问:民事案件二审判决结果出来了,我还是不服,该怎么办? 答:二审裁判结果出来后总是有人欢喜有人忧。如果对二审裁判结果不服,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 具体该怎么操作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什么是再审程序?再审程序也就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是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实务当中,需要注意的是,再
网上推荐股票,大部分都涉嫌诈骗,建议你谨慎交易,避免财产损失
准备起诉状和证据,根据被告的人数准备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带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民事案件立案后程序到人民法院立案庭要求立案,在缴纳受理费后从法院领取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就立上案了,然后根据法院给定的举证期限补充证据,准备开庭。
政审没有那么严格。一起生活的近亲属,解释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