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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复印病历应该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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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复印病历应该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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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复印病历应该要注意什么?

 

病历是重要的医学资料,同时还是关键的医疗法律文书。人们在谈到病历的法律属性时,往往先关注病历在医疗纠纷、医疗诉讼中发挥的证据作用,因为它极大程度上影响到医疗纠纷最终的法律走向。

医疗纠纷发生后,作为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因为本身不懂得如何复印病历,或者因为其他不便的原因,经常会委托律师前去调取病历。

但考虑到病历是记载患者隐私信息的医疗文书,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负有对患者隐私进行保护的法定义务,所以律师前去调取病历时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因此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一定要将授权委托手续完善,以免手续不完备无法调取到病历。

律师应持有患者本人签字的正规授权委托书、患者的身份证明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才能在医院调取到病历。因为律师复印病历的权力完全来自患者本人的授权,而非其律师身份,所以非患者本人授权的律师仅凭其律师身份并不能复印病历。

    当然,凭委托手续可以复印到患者的病历,但是往往容易让律师忽略的是,医院经常会仅复印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而不复印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等资料,这时就需要律师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如有缺失,可以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的规定,及时告知医院要将全部病历复印,这时医院只能依据该规定,将患者所有的病历资料复印给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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