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0日,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的多名民警仅仅因为熟人委托和一顿酒饭,就栽赃陷害一名无辜群众,将其带到派出所轮番殴打,而后又将其从楼上扔下,伪造成跳楼自杀的假象。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派得力人员组成专案组,顶住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辗转数千公里,经过艰难的调查取证,终于查清了李胜利“坠楼”的真相。
三被告人均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刑,其中七一路派出所民警李立田被判处死刑,区法院书记员吕留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七一路派出所原副所长冷飞被判处无期徒刑。
广东民警逼供打死人 公安近40人涉嫌集体做假证民警刑讯逼供打死嫌犯。2002年11月2日,被害人王维清与同案人黄×虾(另案处理)因涉嫌诈骗被事主发现,被化州警方刑事拘留,羁押于化州市公安局北岸派出所羁留室。
11月9日晚6时许,负责审该案的黄伟光、李翰宇在化州市新世纪酒店酒足饭饱后,回北岸派出所二楼民警办公室接班审讯王维清。
其间,为逼取王维清的口供,黄伟光持警棍猛击王维清的背部。当晚8时许,李翰宇擅自离开该所。随后,黄伟光又用警棍棒击、踢打王维清的头、胸、背和腿等部位,将王的头部撞向墙等手段,将王打致倒地昏迷,王被送化州市人民医院抢救,于11月14日死亡日前。
黄伟光因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翰宇未尽职守,擅离岗位,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广东省高院于近日驳回了两被告人的上诉。 这两件警察打死人的案件,让全国人民感到愤慨,这样的败类这是警察队伍中极少数,社会危害性却很严重。
这类案件的发生,要查明事件真相好难好难,周口一案上访受害者受到的伤害可能大家也有所了解,不是中央某领导批示,这个案子受害人永远就是自杀。
作为律师,我认为在愤恨的同时,有关部门领导应该多问几个为什么? 这样的事情为什么为发生,人们认为警察的素质要提高。
警察队伍中优秀的人很多,素质也在不断提高,本律师认为这不是防止类事件再发生的根本。 应该从制度上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才是根本。
国外有一种办法最好,能有效防止,就是犯罪嫌疑人接受询问时,他有权要求律师在场,律师在场实际上是起到监督作用,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现在也有条件进行询问录像,嫌疑犯到了派出所,派出所也应该确保人身不受到伤害,从各方面防止自杀的发生,也就是说在派出所根本不可能有条件发生自杀,自杀也就不会成为警察打死人的理由,也就不会出现打死人后警察作假证现象,在派出所自杀有关人员也要承担失职责任。
周口派出所领导过去也可能是有优秀表现才成为派出所领导,素质也可能是良好的,是因为没有对他们的工作有效监督,他们就违法乱纪走了知法犯法的道路。
我们的制度设定,是非常相信我们的警察,是建立在警察队伍中每一个人都是最优秀的基础上。两位警察可以合法取证,如果两位警察同时违法取证,嫌疑人权利就很难得到保护,法庭上警察的询问笔录是重要证据,警察也不需要出庭接受法官询问,如果违法取证不好监督。
我们的司法改革更多应该从制度上去建立健全,充分发挥监督机关的监督机制。
(西南大学法学院)【摘要】刑法中的306条自增设之初就颇受争议,废除的呼声在刑事司法理论界持续多年。它被律师行形象地称为悬在律师颈上摇摇欲坠的屠刀,颇有吾为鱼肉,人为刀俎的味道。然而,本文根据我国现实的司法环境与法治发展的进程,通过306条的法理解读,重点对法条保存及其中的瑕疵进行立法限定。【关键词】构成要件 法条竞合 法定刑 罪状 阿诺德说过:“没有那个信条不受震动,没有那个曾饱受
13岁杀人不会被判刑,通常会交由少管所管理、教育,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14岁以上才要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的量刑标准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13岁杀人怎么判多少年 13岁杀人因其不满十四周岁,所以不负刑事责任,不判刑,责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但已满十二周岁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
杀人自首,情节较轻的,不会被判死刑。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
你好:看证据了,依法处理
一、故意杀人的追诉时效有多长 1、追诉时效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情节较轻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2、司法机关已经立案受理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终身抓捕。3、法律依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
一、故意杀人未遂怎么判的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故意杀人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
为还债,他劫杀怀有身孕的乘客并将其抛尸高架桥下,李某故意杀人并且抢劫王女士,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这起案件引起舆论争议点的却是,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被害人王女士家属和杀人凶手李某家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且王女士家属还给李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7年 6 月 30 日 21 时,贵阳市王女士搭乘李某驾驶的轿车回家,李某趁被害人王女士在玩手机不注意,故意将车开
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侵害的客体不同、犯罪的目的不同和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三个方面。 一、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有哪些 所谓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所谓故意杀人(未遂)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与故
故意杀人尸体重新鉴定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对尸检报告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对尸体进行司法的鉴定,确定死者的死因,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尸体鉴定的主要内容 1、是确定死亡原因 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时存在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本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故意朝人吐口水警察的处理如下:故意朝人吐口水,属于公然侮辱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以下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3、捏造
因为故意杀人的人要陪命啊-其实还是人与人之间“命”不一样
医生采取或者不采取某种治疗手段,都是根据病情和医生的专业认知决定的,否则属于医疗事故。
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的区别 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区别。 一、客观方面区别 故意杀人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杀人行为。 第一,杀人的行为方试多种多样,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第二,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只有人被杀死,才成立犯罪既遂。 第三,若像投放危险物质罪、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杀人,没有危及公共安全才构成本罪,如果危及公共安全则构成公共安全方面的罪。 第四,正当防卫等正当行为致他人死亡的,如
故意杀人的达到下列年龄标准的负刑事责任: 1、行为人年满14周岁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就应当负刑事责任; 2、行为人年满12不满14周岁犯本罪,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也应负刑事责任; 3、如果行为人属于18周岁以下应负本罪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
故意杀人没钱赔是否会判的更重?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zhangtao1982830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一般情况下,在检察院起诉犯罪嫌疑人时,被害人家属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相关的损失。然而,最常见的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不过,犯罪嫌疑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也不会加
故意杀人后拿走财物的性质是如何的 故意杀人后拿人财物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会数罪并罚。 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 1、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
一、故意杀人判死刑的条件有哪些1、故意杀人判死刑的条件有:(1)杀害特定对象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2)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杀人的;(3)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手段杀人的;(4)故意杀害多人的;(5)故意杀人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的区别有哪些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杀人,那么就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也仅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对行为人故意内容的判断,不能仅根据是否发生死亡结果来认定,也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认定,而应该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来认
“药” 死 谁 手 ?——兼谈律师在故意杀人案件中的民事调解工作 易胜华 律师 “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随着凶手的伏法,已经成为历史。作为影响深远的重大案件,该案对司法机关今后处理同类型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这起案件中出现的一些情况,也对律师办理同类型案件提供了很多经验教训。 按现行的刑事政策,药家鑫确实属于“可杀可不杀”的类型。但是,他还是死了。药家鑫死得其所,同时也令人惋惜。一个原本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