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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说,办案民警以抓我家人来胁迫我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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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说,办案民警以抓我家人来胁迫我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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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被告人当庭控诉,办案民警在提审自己时,让他看民警询问妻子,妈妈的照片,胁迫他,如果不配合,就抓他妻子和他妈妈,他家里还有不到十岁的两个孩子,一个残疾父亲。

假如妻子和妈妈再进来,他的两个孩子和残疾的父亲该怎么生活?而且,办案民警还拿着同案犯的口供说,同案犯都承认了,诱导自己承认。

有被告人当庭控诉,办案民警告诉他,如果不承认,他儿子将因为和他之间有资金往来,被认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立案。

如果不按办案民警的意思承认,甚至他的兄弟也因为跟他有资金往来,都要被刑事立案。

于是辩护律师向合议庭提出申请调取办案民警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以证实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是不是被胁迫,是不是被诱供。

如果是,那就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以及非法证据规程第1条第2项规定的“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是非法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公诉人却主张,本案的笔录有经过被告人亲笔签名确认,不需要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核实。

辩护人说,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立案法律监督,发现违法情形,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

该条第2款第8项规定,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是调查核实违法行为的方法。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7条第3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中“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依法进行监督。

所以,辩护人申请检察机关对本案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进行监督。那么,检察机关不仅应当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还应当通过对被告人的讯问进行调查核实。

所以,检察机关依法应当调取本案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

当被告人控诉被刑讯逼供的时候,同步录音录像是最好的线索,一定要穷尽一切办法,迫使检察机关调取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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