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若股东未实缴出资,管理人应当启动追收程序,依法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但是,实践中,一些管理人却怠于履行追收义务,此时个别债权人可否单独提起对债务人股东的诉讼呢,若可以则需要履行哪些法律程序,以及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
答: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应当向出资存在瑕疵的债务人股东追缴出资;管理人不追缴的,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向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追缴出资,但应当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管辖法院仍应是破产法院。
对于债权人来讲,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若发现债务人的股东存在出资瑕疵,有权要求管理人启动诉讼追收程序,依法追缴债务人未缴纳或抽逃的出资。
若管理人不与追收,个别债权人在履行前置程序后也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向债务人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个别债权人需要履行的前置程序是:
第一,债权人书面函告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要求这两个机构要求管理人向未实缴出资的债务人股东追收出资;
第二,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书面通知管理人履行追缴出资的义务,在合理期间内,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仍不追收的,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债务人股东补缴出资。
公司破产后,一般就不能再向股东追究责任。因为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体现在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上,股东必须以其全部投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按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后,不再对公司行为承担责任。但如果股东为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则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破产公司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公司法》第三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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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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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的违法行为有,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行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出资的行为;以及出资后又抽逃其出资的等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其债权人也可以申请该债务人破产。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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