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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怠于追收股东出资,个别债权人可否提起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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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怠于追收股东出资,个别债权人可否提起代表诉讼?
1个回答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若股东未实缴出资,管理人应当启动追收程序,依法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但是,实践中,一些管理人却怠于履行追收义务,此时个别债权人可否单独提起对债务人股东的诉讼呢,若可以则需要履行哪些法律程序,以及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

答: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应当向出资存在瑕疵的债务人股东追缴出资;管理人不追缴的,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向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追缴出资,但应当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管辖法院仍应是破产法院。

对于债权人来讲,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若发现债务人的股东存在出资瑕疵,有权要求管理人启动诉讼追收程序,依法追缴债务人未缴纳或抽逃的出资。

若管理人不与追收,个别债权人在履行前置程序后也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向债务人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个别债权人需要履行的前置程序是:

第一,债权人书面函告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要求这两个机构要求管理人向未实缴出资的债务人股东追收出资;

第二,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书面通知管理人履行追缴出资的义务,在合理期间内,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仍不追收的,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债务人股东补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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