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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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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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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公安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管局,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公安局:为贯彻执行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日林业部、公安部《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暂行规定如下:一、林业公安机关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案件(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第一百二十八条);

(二)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第一百二十八条);(三)破坏生产案中违反保护森林法规,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的案件(第一百二十五条);

(四)盗窃案中盗窃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五)抢夺案中抢夺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六)抢劫案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抢劫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条);

(七)放火案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八)失火案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九)伪造、倒卖票证案中伪造、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的案件(第一百二十条);(十)投机倒把案中倒卖国家统配木材,非法经营木材或者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严重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十一)违法狩猎案(第一百三十条)。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这是我的回答林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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