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在建设工程领域之中,企业及个人所涉及的大部分都是民事方面的法律,但随着近年司法实践显示,建设工程领域涉及的刑事犯罪也在逐年增加,鉴于建设工程领域的涵盖范围很广,从事相关活动的企业、人员众多,涉及常见的罪名较多,影响重大。
现笔者梳理了重大责任事故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串通投标罪等六个罪名定义及立案标准(部分标准为河北省标准),供大家参考。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法条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立案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备注:如果行为人收取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但是上交给了公司、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的,则不构成犯罪。
二、串通投标罪
1、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立案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 职务侵占罪
1、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立案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备注:河北省关于常见犯罪的实施细则(2018)规定:
1. 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六万元的;
2. 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一百万元。
(该河北省标准日期早于刑法修正案及立案追诉标准日期,后期会有更改)
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立案标准
《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五、重大责任事故罪
1、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立案标准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另,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之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也将面临刑事处罚风险。
律师提示: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实践中有的单位或从业人员出于缺乏法律知识,对行为的法律后果判断错误或心存侥幸心理,最终触犯了刑法而被定罪判刑。
预防工程领域刑事犯罪需要使从业人员更好地知法、懂法、敬法,进而自觉守法,希望此文能为工程领域的从业人员提供基础法律常识,规范自身行为,避免坠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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