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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加气站员工,每个班的上班时长是48小时休息48小时,俗称上两休两。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也要按照这种作息上下班,而法定节假日每个加班是50多元不到60。每个月工资也就2100块以上一点儿,请问这种上班时长是否超出国家规定。我是否可以维权

问题描述

我是加气站员工,每个班的上班时长是48小时休息48小时,俗称上两休两。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也要按照这种作息上下班,而法定节假日每个加班是50多元不到60。每个月工资也就2100块以上一点儿,请问这种上班时长是否超出国家规定。我是否可以维权
1个回答

  法定假日不放假还不付加班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若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反馈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和未支付的加班费。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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