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
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在辅助办案决策、统一法律适用、强化制约监督等方面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专业法官会议是人民法院向审判组织和院庭长(含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下同)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咨询意见的内部工作机制。
二、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本院法官规模、内设机构设置、所涉议题类型、监督管理需要等,在审判专业领域、审判庭、审判团队内部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必要时可以跨审判专业领域、审判庭、审判团队召开。
三、专业法官会议由法官组成。各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所涉议题和会议组织方式,兼顾人员代表性和专业性,明确不同类型会议的最低参加人数,确保讨论质量和效率。
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题性质和实际需要,邀请法官助理、综合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四、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与事实认定高度关联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必要时也可以讨论其他事项。独任庭、合议庭办理案件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院庭长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一)独任庭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
(二)合议庭内部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或者持少数意见的法官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 (三)有必要在审判团队、审判庭、审判专业领域之间或者辖区法院内统一法律适用的;
(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的“四类案件”范围的; (五)其他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
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案件存在前款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综合业务部门认为存在前款第(三)(四)项情形的,应当建议院庭长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审级职能定位、受理案件规模、内部职责分工、法官队伍状况等,进一步细化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范围。
五、专业法官会议由下列人员主持: (一)审判专业领域或者跨审判庭、审判专业领域的专业法官会议,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主持;
(二)本审判庭或者跨审判团队的专业法官会议,由庭长或其委托的副庭长主持; (三)本审判庭内按审判团队组织的专业法官会议,由庭长、副庭长或其委托的资深法官主持。
六、主持人应当在会前审查会议材料并决定是否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对于法律适用已经明确,专业法官会议已经讨论且没有出现新情况,或者其他不属于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范围的,主持人可以决定不召开会议,并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督促或者建议独任庭、合议庭依法及时处理相关案件。
主持人决定不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情况应当在办案平台或者案卷中留痕。 主持人召开会议时,应当严格执行讨论规则,客观、全面、准确归纳总结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
七、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承办案件的独任庭、合议庭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就基本案情、争议焦点、评议意见及其他参考材料等简明扼要准备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拟提交讨论的焦点问题。
案件涉及统一法律适用问题的,应当说明类案检索情况,确有必要的应当制作类案检索报告。 全体参加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阅读会议材料,掌握议题相关情况,针对提交讨论的问题做好发言准备。
八、专业法官会议可以定期召集,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召集。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所涉事项、议题数量、会务成本、法官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确定专业法官会议的召开频率。
九、主持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务工作。召开会议前,应当预留出合理、充足的准备时间,提前将讨论所需的报告等会议材料送交全体参加人员。
召开会议时,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准确记载发言内容和会议结论,由全体参加人员会后及时签字确认,并在办案平台或者案卷中留痕;
参加人员会后还有新的意见,可以补充提交书面材料并再次签字确认。 十、专业法官会议按照下列规则组织讨论: (一)独任庭或者合议庭作简要介绍;
(二)参加人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三)列席人员发言; (四)参加人员按照法官等级等由低到高的顺序发表明确意见,法官等级相同的,由晋升现等级时间较短者先发表意见;
(五)主持人视情况组织后续轮次讨论; (六)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七)主持人总结归纳讨论情况,形成讨论意见。
十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供审判组织和院庭长参考。 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四类案件”,独任庭、合议庭应当及时复议;
专业法官会议没有形成多数意见,独任庭、合议庭复议后的意见与专业法官会议多数意见不一致,或者独任庭、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层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四类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专业法官会议没有形成多数意见,或者独任庭、合议庭复议后的意见仍然与专业法官会议多数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层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独任庭、合议庭复议情况,以及院庭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情况,应当在办案平台或者案卷中留痕。 十二、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由专业法官会议先行讨论。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依法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独任庭、合议庭与院庭长之间不存在分歧的;
(二)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与审判委员会委员重合度较高,先行讨论必要性不大的; (三)确因其他特殊事由无法或者不宜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由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十三、参加、列席专业法官会议的人员和会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会议议题、案件信息和讨论情况等审判工作秘密;
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十四、相关审判庭室应当定期总结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情况,组织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典型案例、裁判规则等统一法律适用成果,并报综合业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综合业务部门负责专业法官会议信息备案等综合管理工作。 十五、法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情况应当计入工作量,法官在会上发表的观点对推动解决法律适用分歧、促成公正高效裁判发挥重要作用的,可以综合作为绩效考核和等级晋升时的重要参考因素;
经研究、整理会议讨论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典型案例、裁判规则等统一法律适用成果的,可以作为绩效考核时的加分项。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前述规定,对审判辅助人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十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提升专业法官会议会务工作、召开形式、会议记录和审判监督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推动专业法官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典型案例等与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和绩效考核系统相关联,完善信息查询、裁判指引、自动提示等功能。
十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实施细则。 十八、本意见自2021年1月12日起施行,《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8〕21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适用本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我院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转发下级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防止冤假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我院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转发下级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2020年7月) 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二)缺
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知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构造比例限制。创新岗位人选能够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敏、弹性的工作时间,便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节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9-09-10 颁布日期:2009-09-10 文号:人社部发[2009]10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对于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对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 1.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坚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接访即办”工作机制的意见法〔2021〕22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有关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进一步健全完善新时期执行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提高执行信访案件办理质效,规范执行行为,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接访即办”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接访即办”,是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就工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Q1、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全文内容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一、目标原则1、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2、推进审判责任制改革,
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原则 1.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效力级别:法律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日期:2018-06-13 颁布日期:2018-06-01 文号:法发〔2018〕1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省法院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施行,应按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已过法定退休
法律秩序 2023-02-01 00:00 发表于河北声明 |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商务合作加微信:13121899091精品课程:(2月25-26日北京)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实务暨建设工程合同争议、工程价款争议、工期争议法律实务高级研修班除个案补充外,针对司法实践的普遍性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可能会
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是什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九年七月七日当前,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
2022年6月14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出台《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下称:《完善结算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完善结算通知》共三个条文,与2004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下称:《2004结算暂行办法》)相比有较大变化,下面笔者从《完善结算通知》的适用范围、内容变化、效力层级等几个角度进行探讨与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2017-03-28 颁布日期:2017-03-28 文号:高检发办字[2017]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