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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历史原因的无证自建房屋拆迁能补偿吗?怎么补偿?省高院判决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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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历史原因的无证自建房屋拆迁能补偿吗?怎么补偿?省高院判决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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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因各种历史原因,在现实中存在没有办理任何房产证件的自建房屋、厂房,如职工自建房、有村委会镇政府或其他部门的承诺、经过发改委立项或通过了环评,一直居住使用至今,期间没有任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

但是一旦面临拆迁,就会出现拆迁部门以没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为由拒绝正常的征收补偿,更不存在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仅仅象征性的每平方米赔偿几百元。

甚至出现通过城管下发违法建设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最终以政府强拆的方式将房屋强制拆除的情况。

那么,这种有历史原因的自建房屋,是否是违法建设?政府能否直接强拆?是否能否获得补偿?国恒弘毅拆迁律师团队通过在淮南市田家庵区的亲办案件行政予以说明。

诉讼参加人上诉人:韩X

委托律师:安徽XX律师,高X、苏XX

上诉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行赔终185号案件基本事实一、上诉人系淮南市建材二厂退休职工,上世纪八十年代获该单位分配一套住房,1986年左右,原告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建设了位于其分得的市建材二厂单位家属楼旁的涉案房屋47.1平方米,与其家人在此居住。

二、2016年9月27日,区城管局对韩X自建房《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房屋。

三、原告对该处罚决定不服起诉,最终经淮南中级法院审理,认定该房屋尽管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房地产权证书,但其建设是经所在单位时任领导同意,且位于单位进行管理的生产生活区内,不能否定其该客观历史的原因。

其建成至今,一直由上诉人韩XX户居住,而田区城管局直至2016年才开始立案查处,进而直接认定其为违法建设,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撤销淮南市田家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淮田罚决字[2016]043216号行政处罚决定。

四、2014年3月21日,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对淮南市田家庵区上郑地块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实施征收,韩X自建房在征收范围内

五、2019年3月26日区政府以自建房为危房、需紧急避险为由,称自建房无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产权证书,系违法建设,不属于补偿范围。

对韩X自建房实施强制拆除人民法院裁判要旨韩XX被拆除的47.1平方米自建房,其建成和使用具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和合理性,且有生效判决已依法撤销了限其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处罚决定,故其并非违法建设,判决作出后,有权机关再未对涉案自建房是否属于违法建设进行认定。

对其应获的行政赔偿项目、数额不应当低于案涉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

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征一还一,室内装修及附属物按评估价给予补偿。法院判决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收补偿方案》第九条确定的住宅类集中安置区内,对韩X等被拆除的47.1平方米房屋依法予以就近产权调换安置补偿;

如安置住房面积超出该面积,超出部分在10平方米以内的,由韩X等按评估价优惠10%购买;

二、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向韩X等支付搬迁补助费600元;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8478及增发的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1884元,合计10362元;

自2020年9月起,按471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至安置房实际交付月份止;如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超过30个月安置,则自逾期之月起,由其按942元/月支付临时安置费,至安置房实际交付时止;

三、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韩X等其他经济损失合计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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