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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律师解读: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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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律师解读: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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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最新版本的《食品安全法》,出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民意的尊重,和对整肃当下我国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被坊间誉为“史上最严”的食安法。

下面笔者就新法的一些重点和亮点,与诸位解读,分享:

(1)即使消费者“知假买假”,但你也要赔偿;

在食品(还包括药品)领域,即使消费者“知假买假”,也可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二者均不得以因消费者明知而购买予以抗辩;

这就为“民间打假”提供了法律保障,不失为一种激励。

(2)赠品也要赔;

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的赠品,如果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消费者也有权向销售者、生产者主张权利,二者均不得以该赠品没有支付对价为由予以抗辩。

因为,我们的胃,哪里管吃进去的是不是赠品。

(3)严禁“踢皮球”;

新法明确实行“首负责制”,购买者向谁主张,谁就要先行赔付,不得推诿扯皮;

(4)诉讼主体可选择;

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也可以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换句话说,老百姓怎么方便怎么来。

 (5)“举证责任”倒置;

消费者只对因食品问题而造成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而生产者与销售者对食品是否达标负有举证责任。换句话说,你的证据不给力,可能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6)避免各自为政,食品“标准”有了法律依据;

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标为准;没有国标的,以地标为准;没有地标的,以企标为准。若企业标准高于国标、地标的,以企标为准。

这就避免了一些大企业的恣意妄为,以为我主的局面。

(7)“已经检验过。。”,“又没过保质期。。”,不再是抗辩的理由;

食品在销售前取得了检验合格证明,且使用或者使用尚在保质期内的,但经过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该食品药品具有合格证明为由进行抗辩。

换句话说,对食品的监控是一条龙的,不间断的。出厂前被检验过,并不意味着你拥有了尚方宝剑。

(8)处罚起点大幅提高;

相比旧的《食品安全法》,新法体现了对食品安全零容忍的决心,处罚起征点由过去的2000元提升到今天的5万元,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起点为10万元。

 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这对于好多商家来说,是致命的一剂,体现了“乱世重典”、“猛药去顽疾”的法家思想。

(9)商场柜台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负有审查,检查,管理等法定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消费者请求的,其要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10)网络交易平台不是法外之地,监管也是其法定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遭受损害,若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食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真实姓名、真实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的,要与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生产者销售者侵权,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要承担连带责任

(11)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连带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请求的,应连带责任;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过失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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