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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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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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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诬告陷害罪

 

(一)诬告陷害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诬告陷害罪的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力,行为人意图假借司法机关的活动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这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可能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出现冤假错案,败坏司法机关的声誉。

诬陷告发必须有特定对象,没有特定对象,不能引起刑事诉讼,也谈不上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对诬陷告发的对象,不一定指名道姓,只要诬陷的内容和对被诬陷者的形象方面的描述,使人不难判断出被诬陷者是谁就足够了。

关于被诬陷的对象,法律未作特殊限制,可以是任何公民,其中包括正在服刑的犯人。但是,诬告单位犯罪的,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捏造犯罪事实,并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进行告发的行为。这一特征有两个要点:其一,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

捏造犯罪事实是引起刑事追究的前提条件,至于是否捏造了证据,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捏造的某些事实不属于犯罪事实,而是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诽谤罪论处。

捏造的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部分的。其二,必须有向国家机关或其他单位告发的行为,“捏造”和“告发”是成立诬告陷害罪的客观必备要件。

告发的形式可以是投书检举告发,也可以是向有关部门当面告发;可以是署名告发,也可以是匿名告发;可以向公安、司法机关告发,也可以向其他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告发。

以他人名义作案,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告发形式,其目的是诬陷他人,使司法机关信以为真,去追究他人的刑事责任,不论其作案后又另外告发与否,都构成诬告陷害罪。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诬陷他人为目的,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并告发的诬陷行为,便构成既遂。至于被诬陷者实际上是否受到刑事追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诬陷他人,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动机如何,在所不问。

(二)诬告陷害罪的认定

1.诬告陷害罪与错告、检举失实的界限。二者在客观方面有相同之处,即都是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进行告发,告发的事实都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相符合。

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不同:诬告陷害是故意捏造事实,出于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向国家机关告发;

而错告、检举失实则是由于对情况不了解或思想上的片面性而告发检举,主观上没有陷害他人的目的,而且往往是为了伸张正义,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而向有关方面进行告发检举的。

前者是应受到法律制裁的犯罪行为;后者是一般的错误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诬告陷害与一般诬告行为的界限。二者在客观方面都具有捏造事实、向有关单位告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具有诬告他人的故意,其区别的关键在于;

一要看捏造的是犯罪事实还是一般违法的、错误的事实,二要看诬告的目的是意图使被诬陷者受刑事追究还是受党纪、政纪处分。

3.诬告陷害罪既遂的标准。本罪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是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为目的,客观上是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并进行告发的行为,其既遂的标准是行为实施完毕,即只要行为人捏造了犯罪事实并且进行了告发,不论他人是否受到刑事追究,均构成犯罪的既遂。

4.诬告他人犯甲罪但实际该人犯乙罪的,应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告发的事实与司法机关最后查证的事实不同甚至罪名也不同,在处理时应当慎重。

如果告发的事实是存在的,只是告发人告发的罪名不当的,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告发人所告发的事实根本不存在,即使司法机关基于该告发破获了被告发人所犯的其他犯罪的,告发人仍然应当构成本罪。

例如,甲告发乙犯有贪污罪,基于该告发,司法机关对乙采取了强制措施。经查证,乙根本没有贪污罪的事实,但是犯有受贿罪。

司法机关应当以受贿罪追究乙刑事责任,对于告发人甲,则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诬告陷害罪的处罚

依照《刑法》第24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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