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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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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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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辩 状

 

答辩人:张**,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被答辩人:李**,男,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提供的《借条》真实性难以确认。

借款人在世时从未向家人提起过该笔借款,被答辩人也未在借款人在世时向答辩人主张过该借款,现借款人过世不久,被答辩人即出示该借条向答辩人主张借款,且对《借条》所载30万借款产生的原因、借款的用途等均无证据予以证实,答辩人无法确认该《借条》的真实性。

二、退一步而言,假设《借条》是真实的,被答辩人也未能证明其实际支付了该笔借款。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10条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5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在合同纠纷案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偿还借款,应举证证明其实际支付了该笔借款给借款人,双方借款合同已生效,但被答辩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曾支付该笔借款,仅主张以现金形式支付,但30万元在今天也不是一笔小的金额,何况是《借条》签订的2014年,故被答辩人以现金支付借款的主张不合常理,不应采信。

故,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所以,被答辩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再退一步来说,假设被答辩人已支付借款,《借条》已经生效,但被答辩人的债权也已超过诉讼时效。

《借条》记载的借款时间是2014年8月31日,还款期限为1年,则被答辩人债权在2017年8月30日诉讼时效届满,现被答辩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债权的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的事由,故根据《民法总则》第192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所以,假设《借条》有效的情况下,被答辩人也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四、在第三点的基础上,再退一步,假设被答辩人的借款未过诉讼时效,则该笔借款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负偿还义务。

《借条》上并无答辩人的签名,且借款的金额达30万元,已远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被答辩人亦无证据证明该30万元被用于答辩人与借款人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以,在假设该30万元借款成立并属实的情况下,答辩人对此亦不负偿还义务。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债权所依据的《借条》的真实性、有效性,假设《借条》真实有效的情况下,债权也已超过诉讼时效,被答辩人无权要求答辩人承担还款责任,故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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