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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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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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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聚众淫乱罪

(一)概念

聚众淫乱罪,是指为首聚集3人以上进行集体淫乱或者多次参加3人以上的集体淫乱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构成要素

1.客观的构成要素。

所谓聚众淫乱,是指纠集3个以上的人共同发生违反道德准则、令正常人感到羞耻的性行为。

实践中,不能把3人以上共同发生性行为的情形一律视为淫乱,只有当其发生的场合、方式表现出相当程度的“公然性”而令同时代的普通人“见闻”时感到羞耻、难以容忍,并扰乱公共秩序的,才能视为淫乱,即视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淫乱活动”,才可以认为是犯罪。

性行为当然包括猥亵行为,但必须具有自愿性交的行为,仅有猥亵行为而无性交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刑法只惩罚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并且“扰乱公共秩序”的人,一般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人及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人,不应以犯罪论处。

所以,构成本罪除了要求有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人以外,还应当至少有3人或者3人以上被纠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

虽然有3人以上,但是人数不多,而且秘密进行淫乱活动,即不为不特定的他人或者众多的人所见所闻的,不可能扰乱公共秩序,不构成犯罪。

2.主观的构成要素是故意。

(三)处罚

《刑法》第301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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