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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的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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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的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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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从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7月发布的数据来看,2020年“断卡”行动以来,帮信罪已经排在检察机关起诉罪名第三位。

为更好的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有效辩护,本文预计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2019年11月1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开始施行。

在该《解释》的第十一条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七种推定“明知”的情形,在《解释》第十二条中对“情节严重”标准进行细化规定。

在这之后实践中对构成“明知”、“情节严重”有了相对可依据的标准,并且伴随着“断卡”行动的开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开始激活。

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明确非法交易“两卡”行为可以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帮助”行为,进一步完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和“情节严重”认定问题,针对不法电信网络经销商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行为认定的问题进行规定。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从文义解释看,表述的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可以理解为要求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行为需要构成犯罪或者达到犯罪程度。

    主客观一致是刑法的重要原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明知”,且必须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因此,对于提供帮助行为的当事人,如果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明知被帮助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则不构成该罪,这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辩护的重要辩点。

    目前的网络犯罪呈现链条式特征,形成由上至下的三段链条式结构:上游犯罪行为人提供技术工具、收集并提供个人信息;

中游犯罪行为人利用技术工具、个人信息实施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下游犯罪行为人利用银行卡、对公账户等支付结算工具来洗白资金。

最为常见非法交易两卡、为中游网络犯罪行为人提供帮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什么罪名时常存在争议。经常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等如何适用的问题,这几个罪名的量刑具有一定的差异,因此在当事人行为确实存在此罪与彼罪的争议,进而影响对当事人的量刑时,正确选择罪名就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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