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
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存在如下情形的,应认定为属于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1)提供劳务一方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自行提供工具设备,拥有专业技术,不以接受劳务一方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
(2)提供劳务一方未受接受劳务一方的指挥、管理,不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
(3)提供劳务一方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并非单纯地提供劳务,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最终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祥祖,男,汉族,1962年7月8日生,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祥丹,男,汉族,1964年2月17日生,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连丽金,女,汉族,1970年5月10日生,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婷,女,汉族,1994年6月4日生,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莹莹,女,汉族,2001年10月27日生,住福建省霞浦县。
法定代理人:连丽金,女,住福建省霞浦县(系谢莹莹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连余,男,汉族,1976年12月7日生,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曙,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珍芳,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步智,男,汉族,1964年2月18日生,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克塔,福建天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霞浦县溪南镇东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溪南镇东安村。
法定代表人:叶益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曙,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珍芳,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刘向前,男,汉族,1975年8月10日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一审被告:苏必业,男,汉族,1951年11月22日生,住福建省霞浦县。
一审被告:福建省兴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沙堤村德州。
法定代表人:郑宝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铭,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福建丽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松城街道龙贤社区龙马新村西区**号。
法定代表人:郜丽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作权,福建风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谢祥祖、连丽金、谢婷、谢祥丹、谢莹莹因与被申请人叶连余、霞浦县溪南镇东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安村委会)、谢步智、一审被告苏必业、刘向前、福建丽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丽鼎公司)、福建省兴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恒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8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谢祥祖、连丽金、谢婷、谢祥丹、谢莹莹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谢祥温与叶连余之间为承揽法律关系,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一)口头协议的订立目的是提供劳务而非工作成果。第一,从口头协议的给付标的看,提供劳务是给付标的,且协议义务不存在工作成果;
第二,从支付劳务报酬的方式看,叶连余按时按车次计算劳动报酬;第三,从劳动过程的可替代性看,挖填土方劳务具有普遍性和可替代性。
(二)双方之间具有从属关系、控制关系和监督关系。第一,从意思表示角度看,谢祥温等人是以叶连余的雇员身份施工作业;
第二,从起意组织角度看,叶连余是实际启动者、组织者和领导者;第三,从使用设备角度看,叶连余拥有选择和最终决定权;
第四,从组织施工角度看,叶连余实际组织、指挥和控制施工进度、工序和效果;第五,从组织运输角度看,叶连余实际指挥、安排和监督渡海运输设备物资;
第六,从运输费用角度看,叶连余自负费用与其实际指挥、安排和监督角色、地位相称;第七,从食宿安排角度看,叶连余包办食宿是其实际组织、指挥和控制人员施工的具体体现,强化了其与施工人员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
(三)谢祥温与谢贵生、林益金、林立庆和谢康平等施工人员的关系是雇员之间平等协作关系。第一,从施工协作初始形成角度看,谢祥温仅起到部分联络作用;
第二,从施工协作中角色地位角度看,谢祥温与其他拖拉机机主的关系是平等的雇员协作关系。(四)谢祥温与叶连余之间不具有建立承揽合同关系的事实根据和法律基础。
(五)谢祥温是否雇佣挖掘机操作员实施挖土作业既不能确定,也不影响其与叶连余之间雇佣法律关系的成立。综上,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再审本案,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改判被申请人叶连余等赔偿谢祥祖等再审申请人994034元。
谢步智提交意见称:(一)一审、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谢祥温在案涉工程中并不是提供劳务,而是以完成工程为目的,其与叶连余之间不属于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
(二)谢步智仅是在谢祥温与叶连余之间传递工程信息、转达意思,且并未获取任何利益,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谢祥祖等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兴恒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兴恒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兴恒公司没有与东安村委会签订承包协议,也没有实际履行协议约定的施工行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海难事故与兴恒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或者协议尚未生效,兴恒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二)谢祥温与叶连余之间系承揽关系,非雇佣关系。根据双方约定,谢祥温自行提供工具设备,拥有专业技术,雇佣他人操作挖掘机,具有自主性和独立性,对劳务过程有充分的支配权,且以完成一定的堤塘加固工程土石方量为工作成果计算报酬,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承揽关系。
(三)再审申请人诉请损失金额虚高,请求法庭依法确认具体损失数额,明确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比例。综上,请求驳回谢祥祖等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谢祥祖等五人的再审申请,本案审查的重点为:原审认定谢祥温与叶连余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裁定驳回该五人的起诉,认定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本案为由谢祥祖等五人提起的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本案中,谢祥祖等五人主张谢祥温与叶连余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其他当事人则主张谢祥温与叶连余之间存在的是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叶连余与谢祥温约定劳动报酬为挖掘机按时计费、拖拉机按车次计费、工程结束后再一次性补偿谢祥温物资运输费用5000元,从施工前的准备来看,谢祥温与谢祥朝等人勘察完现场后,与叶连余协商施工方案,谢祥温除决定需用何种挖掘机外,还决定需多少拖拉机,并负责物资运输;
在该工程中谢祥温除提供自有的挖掘机外,雇佣了挖掘机操作员官锡宝,联系了拖拉机手林立庆、谢康平等人。原审基于上述事实,认为谢祥温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其并非以叶连余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也未受叶连余的指挥、管理,叶连余对谢祥温并不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在完成案涉堤塘加固工程土石方的过程中自行提供工具设备,拥有专业技术,在人身方面又对叶连余没有依赖性,且雇佣他人操作挖掘机,完成案涉工程的过程中并非单纯地提供劳务,而是以完成一定的堤塘加固工程土石方为工作成果,故认定本案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谢祥温与叶连余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合同关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经一审法院释明,谢祥祖等五人坚持主张谢祥温与叶连余之间为雇佣合同关系,鉴于此,原审裁定驳回该五人的起诉,适用法律亦无不妥。
原审裁定不存在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而应予再审的情形,谢祥祖等五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谢祥祖、连丽金、谢婷、谢祥丹、谢莹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谢祥祖、连丽金、谢婷、谢祥丹、谢莹莹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桂顺
审 判 员 陈宏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申 蕾
书 记 员 谈 治
审 判 员 郭载宇
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 存在如下情形的,应认定为属于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1)提供劳务一方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自行提供工具设备,拥有专业技术,不以接受劳务一方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2)提供劳务一方未受接受劳务一方的指挥、管理,不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3)提供劳务一方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并非单纯地提供劳务,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最终目的。中华人民共
雇佣关系是指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佣人接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用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
一、如何划分合伙关系和雇佣关系1、划分合伙关系和雇佣关系可以从它们的特征来划分:2、雇佣法律关系一般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3、雇佣法律关系有以下主要特征:(1)雇佣法律关系是雇佣人与雇工之间依口头或书面的雇佣合同而形成的。而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雇佣合同的极少,存在大量的口头雇佣合同。(2)雇
如何区分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不同点1、概念不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 形成的权利义务系。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
【要点提示】 运输合同关系是指交通运输合同关系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所形成的合同关系。 雇佣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 (受雇者)向对方(雇主)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关系。在我国法律上对其含义没有具体的规定,中国民法学家梁慧星先生认为“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首先,定义不同。这是两者最直观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而雇佣,应该是指雇员秉承雇主的意志、接受雇主的指派、完成雇主交给的工作并且获得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两者的人身依附程度不同。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
1、要弄清楚用工性质,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两者的赔偿程序和数额是有差别的。2、如果是雇佣关系,协商不成,直接起诉。赔偿项目有: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抚养费等。3、还要区分户口问题,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赔偿标准也是大不相同的。 4、如果是劳动关系,则属于工伤事故。需要申报工伤,进行工伤鉴定,
一、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1、关系主体不同:(1)在劳务关系中,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双方主体比较多元化。(2)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只可能是自然人,不存在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雇佣关系中的雇员。2、主体地位不同:(1)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劳动者自主提供劳务服务,用工者支付报酬,彼此之间不其他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或依附关系。(2)在雇佣关系中,雇
被告杨某在襄城县城关镇中心路东段开一玻璃店,平时由其子被告刘某负责经营。原告于2007年4月27日经人介绍到二被告经营的店里打工。2007年11月11日下午,原告在被告杨某承接的工地干活时,不慎被切割机割伤了大拇指,二被告将原告送医院诊断并付了医疗费。2008年3月17日,经许昌泰安法医临床司法所鉴定,原告刘某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原、被告因赔偿问题未果协商,原告诉至我院。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
审判实践中,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极易混淆。因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受的调整,诉讼时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即先通过仲裁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一般适用的规定,产生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只有正确区分二者关系,才能准确适用法律,以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审理。要正确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劳动关系是受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如何区分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1、承揽人并不依附于定做人,而雇工是依附于雇主的;2、承揽人有权自行安排工作的时间、工序等,而雇工只能依雇主的指示行为;3、承揽人一般是自己准备所需设备及工具的,而雇工的劳动工具及设备一般是雇主提供的;4、承揽人要承担定做物交付前的风险,而雇工不用;5、承揽人对定做物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责任,而雇工不用。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
包工包料属于承揽合同,通常状况下承揽合同是包工,但是不包料的。至于具体是否包工包料,应当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内容为准,因此关于包工包料问题可以协商来确定,这不影响承揽合同的定性。
一、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并且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有严格的限制,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
一、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怎么区分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1、关系主体是否特定。在劳务关系中,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双方主
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3、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4、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如何区分 首先,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不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只能是用人单位,而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对其主体资格的要求。而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其次,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适用的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关于劳动关系方面的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一、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二、是否形成行政隶属关系;三、福利待遇不同;四、从所从事的工作(劳务)时间上看,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对雇请的劳动者一般打算长期使用,劳动者一般同样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而雇佣关系中一般具有临时性;五、用工主体不同,这是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根本区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是:1.主体范围不同。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企业、事业单位或是私人企业的用人单位。2.紧密程度不同。3.待遇以及劳动报酬支付不同。4.法律适用不同。【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
★文尧律师—青岛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处理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拥有丰富办案经验。★文尧律师—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秉承“诚信,专业,严谨,高效”的职业理念,专注于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指导工程承、发包双方正确签订施工合同,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多个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最新的是(GF-2017-0201)版。该版示范文本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另一方使用和管理劳动力并获取劳动成果的社会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提供劳动的都是自然人,都是通过提供劳动来获取报酬。但是,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