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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在农村建房被处罚四次,法院:来来回回反反复复,翻烧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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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在农村建房被处罚四次,法院:来来回回反反复复,翻烧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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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在农村建房被处罚四次,法院:来来回回反反复复,翻烧饼呢

我们都知道,在农村建房,需要有一块宅基地。但是对于宅基地,只有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资格才能申请宅基地。也就是说,对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不具有申请本村宅基地也不具有购买本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资格的。

如果,非本村村民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那么则可能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但是,有权也不能任性,即使城里人在农村建房也不能一次一次进行处罚,否则则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在广西某村,覃某某夫妇不具有建房资格,于是用覃焕收老婆的名义向镇政府申请取得了土地使用和建房手续。1989年2月,覃某某夫妇在土地上建两开间二层楼房,覃焕收在第二层基础上建第三层,后进建有两户的厨房。

行政机关针对该建房行为进行了四次处罚。

第一次处罚:1991年,县政府作出75号决定,没收土地和房屋后作价返还给覃焕收,后来县政府撤销该决定。第二次处罚:2009年,县政府职能部门又对覃某某夫妇进行调查处理,覃某某分两次缴纳罚款。

第三次处罚:2010年,县国土局对覃某某夫妇作出88号处罚决定,没收地上房屋和附属设施,经过复议,该处罚决定被撤销。

第四次处罚:2014年,县政府作出29号处罚决定,没收覃某某夫妇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罚款。处罚后,县政府作出71号批复,同意将没收的土地、房屋作价返还给覃某某等人。

接着,县政府又作出143号函,撤销71号批复。覃某某夫妇不服,向法院起诉,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院再审。

最高院认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必须遵守诚实守信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对历史遗留问题,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符合现实的原则,本着保持谦抑、格外谨慎、有利于当事人的态度,依法作出客观、公正处理,切忌出尔反尔,来回“翻烧饼”。

县政府作出143号函,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并且没有听取覃某某等人陈述、申辩意见,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所以说,即使对于违法建房行为,相关部门虽然有权进行查处,但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利也要讲究诚实信用,不能像翻烧饼一样,翻来覆去,处罚来处罚去,作出处罚决定,然后再撤销,然后再作出,这既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同时,还违背了行政机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要求,不利于树立政府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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