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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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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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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温州铸造厂与某区主管部门之间的诉讼,当然这里还包括了市主管部门,还有某机械厂等等诉讼参与人。大概情况是涉案的土地面积有400多平方米,原来是属于某村委会所有的集体土地。

1970年某机械厂使用该土地进行扩建,扩建后合计888平米,并安排了三个生产队的成员在该企业进行工作。1988年乡主管部门作出了关于该机械厂厂址用地的决定,将争议土地划归乡企业管理办公室使用。

某铸造厂1988年成立,企业性质为股份合作制,2007年9月,该机械厂向市国土部门提起了土地争议的调解申请。2008年市主管部门作出了处理决定,认为该土地属于机械厂,铸造厂不服,向省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省主管部门维持了上述规定,2014年申请人向中院提出诉讼,撤销的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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