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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时放在超市自助储物柜中的物品丢失,超市应承担何种责任?

问题描述

购物时放在超市自助储物柜中的物品丢失,超市应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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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日,张某去商场购物,将随身携带的皮包存进商场入口处的自助储存柜中,购物结账后,取保时发现自动储存柜已被打开,自己的皮包不见了,包内的ipad、购物卡等物品均丢失,损失合计8000多元。

后张某与商场就如何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商场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判决认为,张某将随身携带的物品自助存储于储物柜中的行为与商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商场没有尽到妥善的看管义务,应当赔偿张某的损失,故一审判决商场赔偿张某损失8000元。

商场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为,其设立自助储物柜的行为是为了方便顾客,完全是无偿行为,其不应当赔偿张某的损失,而且张某应就包内的物品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商场对张某负有一定的安全保管义务,应当保障其在购物时人身与财产安全,违反此项义务,应当承担责任,其应当赔偿张某的损失。

张某应当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主观上也有一定过失,二审法院酌定商场赔偿张某2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担承担侵权责任。”

商场对于在其内购物的顾客,负有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违反该项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放在自助储物柜中的物品丢失,其应当对顾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商场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有效措施,来保障消费者寄存于储物柜中财务的安全,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的同时,没有后顾之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意味着经营者对其向消费者所提供的储物柜等寄放物品的场所,应采取必要、合理措施,如采取专人巡视、值班等方式,保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这也是和消费者所享有的安全保障权是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消费者财产受损的侵权行为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

如果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根据过错责任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应当就经营者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实践中,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举证达到一定的客观认同度即可,很多时候损害事实本身就可以证明“过错”的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上述案例中,受害人未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决商场只是赔偿一部分损失,减轻了责任。

        建议大家去商场等公共场所时,贵重物品一定要随身携带,不要寄存,以防发生意外,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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