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商引资中,区、县级人民政府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往往都会为企业投资设立奖励政策,其中奖励、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差额部分经常会作为协议条款出现。
如某地块基准地价为80万元/亩,企业以200万元/亩竞得该地块,并且该企业投资进度达到协议约定,则政府按照80万元/亩的标准,将溢价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但是在实践中,因审计、领导更替等原因,往往会出现行政机关主张返回奖励土地出让金属于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进而主张协议无效,拒绝履行奖励,甚至将已经支付的土地奖励金收回等情形。
针对上述问题,国恒弘毅律师团队律师曾撰文《政府招商引资,承诺返还土地出让金差价又反悔?法律分析》。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的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豫民终1047号判决书,指出了返回奖励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用途亦决定了是否属于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高飞律师结合该判例裁判要旨及相关规定,进一步探讨土地出让金返回的法律效力,并提出企业及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协议中,如何尽可能的合法约定土地出让金返回事项。
裁判要旨(2019)豫民终1047号判决书
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判断招商引资协议中土地出让金返还条款是否有效,应当考虑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具体用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的规定,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含因出让土地涉及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在有关本应由政府负责的项目基础和配套设施,实际却由企业承担的情况下,政府通过返还部分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向企业支付相关成本,实际上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是若是用于平整土地或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建设,应当认定为有效。
律法分析
一、行政机关主张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的依据
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财综[2006]6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二十二条 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行政机关往往会引用上述规章文件规定,认为协议中约定奖励土地出让金,就等于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金,就等于损害了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拒绝履行,或者基于行政优益权,单方解除投资协议。
二、土地出让金奖励、返给给企业用于土地收入使用范围内的支出,不应认定为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
正如上述规章文件规定,禁止以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根本目的在于避免土地出让金流失,造成国家损失。但是,在不考虑上述文件的层级效力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注意到,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了土地收入的使用范围。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的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为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三条也作出了同样规定。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因此,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已经明确了包含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城市建设支出,政府以奖励或返回土地出让金的形式支付给企业,本质上是将应当由政府负责建设的项目基础和配套设施,实际改由企业承担,在此情况下,政府承诺向企业司返还用于本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差额土地出让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属于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的行政协议典型案例中,认定土地出让金仅是奖励资金的计算方式,支持了奖励约定。
2021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行政协议典型案例,案例八恒裕公司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一案,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案号为(2019)桂行终837号。
而该案例经高飞律师检索全文后发现,其中涉及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出让金奖励约定是否有效的认定,对于类似案件审理具有重大参考价值。
关于涉案《答复》效力问题。对于融安县政府提出“涉案《答复》允诺实质是变相减免恒裕公司土地出让收入,与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相冲突,允诺部分无效,不具有可诉性”的意见,经查,双方均确认涉案《答复》所记载的“建设投资达180万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
恒裕公司以科技改造项目申请兑现涉案《答复》专项资金166.84元,融安县经济贸易局向融安县政府请示,亦是以恒裕公司要求兑现涉案《答复》以持改扶持资金形式兑现专项补贴资金166.84万元。
一审判决认为允诺的资金实质“为融安县政府为招商引资给予恒裕公司附条件的作为建设资金用于加快企业建设进程的奖励”、“超过每亩3万元部分返还给企业’的表述实为奖励的计算方式”并无不当。
故涉案《答复》不存在违法情形,具有法律效力。
即人民法院认定,超过土地出让价格的部分,政府是作为计算奖励资金的基数,并非属于直接返还土地出让金,这种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并且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极大参考价值。
四、在招商投资协议中,到底应如何约定涉及土地出让金的奖励返还,才能尽可能的合法有效
那么,涉及招商引资协议,到底该如何约定涉及土地出让金的奖励返还,才能尽可能的保障其约定合法有效?高飞律师建议以下几点必须要做到:
1.可约定土地出让金仅为奖励资金的支付标准,而不是直接返还土地出让金
2.奖励资金应当有相应的用途,且最好为(财综〔2006〕68号)规定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支出,而非直接归为企业利润或收入
3.约定奖励资金的支付方式,而非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直接安排
4.将相应土地出让金的条款罗列,并明确不属于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
5.约定如条款被认定无效,行政机关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6.建议约定奖励资金的税费是否承担或减免的问题
7.投资协议签订时候,建议由投资协议的签署方向需要其他配合的部门下发,以防后期涉及其他部门配合的事宜时,其他部门以非协议签订方为由扯皮。
房屋使用的土地是以出让的方式取得的,卖房子会有土地出让金,个人不需要缴纳;如果房屋使用的土地是以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当事人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才能卖房。
如出现贷款问题到账交易不成,已交的土地出让金怎么收回,,,协商不成,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法律分析:首先土地出让金方面:经济适用房分两种,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子,一般就是集资建房或者是回迁房,也就是常说的二类经济适用房,交易的时候买方出3%的土地出让金。另外一种就是经济适用房立项的房子,批地的时候就是按照经济适用房审批的,交易的时候要缴纳10%的综合地价款,如果房本上面加盖了方形章,写着按经济适用房管理,那就是3%的土地出让金。其次税费方面:税费是上缴给国家的,具体的明细与普通房屋一样,
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标准按照当地有关的政策规定执行,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划拨土地可以根据如下补交土地出让金:1、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2、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标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3、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交纳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作为奖励,但未具体规定资金的专项用途。税务处理(一)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
答:有效,且不可撤销。《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不动产归一方所有的,视为夫妻双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不属于夫妻间的赠与行为。夫妻双方约定将夫妻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时,这种约定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按照约定,该房屋所有权由夫妻共有变更为一方单独所有。“
如果有土地证那么就说明交了土地出让金的。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的地租之总和。现行的土地出让金的实质,可概括为它是一个既有累计若干年的地租性质,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税非税性质的矛盾复合体。土地出让金具有地租而非税性质。税收是国家作为管理者对纳税人为国家缴纳的经济义务,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土地出让金,将累计若干年地租总和,采取一次性收取,则又似有税收的非租性质。土
法律允不允许返还土地出让金1、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2、土地出让金返就是指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企业按照招拍挂的土地竞拍金额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出让票据以后,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政府给予的土地出让金一定比例的返还或者奖励。3、土地出让金是可以返还的,具体返还多少看规定。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就是政府征用土地后的相应
依《农村土地承包法》32、37、38条规定,承包经营的土地可以互换,签订书面合同后应当向发包方备案,未经备案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依上述规定结合你所述情况,口头协议依民法典规定对合同双方也具有约束力,但口头协议无法认定当时双方约定具体事项。依承包法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互换合同,未采用书面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
土地出让金交纳方式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全产权单位房二次交易时只需由卖方补交2的土地出让金,交易后的房屋应为商品房性质。房屋产权时间是自产权证发放之日算起。房改房是指按照国家规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给职工的享受国家一定优惠政策的房屋,其在上市转售时存在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问题。房改房产权证基本可分为两种:按成本价
【问题背景】当债权人发现原本“有房有车有存款的债务人”突然协议离婚、净身出户,此时作为债权人应当如何救济?全文3101字,阅读 8 min 一、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74条约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婚前协议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是有效的。一般来说,婚后所得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归属问题作了明确,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书面协议,那么该协议是有效的,所有关于婚后所得各自所有的约定是有效的。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
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和诉讼的,发生争议时,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或起诉的,仲裁条款无效。但是如果一方申请仲裁,被申请方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视为接受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
土地确权没签字就没有确权证书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土地所有权证书发放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确权登记优先办理涉及农用地转征用、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置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城乡接合部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在争议调处之前不得登记发证。各地、各有关部门将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上的各类历史遗留问
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有效。1、离婚协议书里,房屋归一方所有,具有法律效力。2、男女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后仍不履行的,由法院强制执行。3、男女双方经法院以调解书形式确认的调解协议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债权人撤销权 | 离婚协议一方净身出户,债权人如何救济? 一、法律依据 债权人撤销权:民法典538-542条 二、为何胜诉难?1、有行使期间的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2、部分法院认为,净身出户不完全等同于无偿转让行为eg: 现无证据证明王某和宋某2在签订《离婚协
从北京宋庄画家村房诉案,到农村耕地出租或出卖用于非农建设,往往都会涉及到合同无效问题,无效合同的认定和救济的考量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要点:①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违反该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或虽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定如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为效力性强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仅关系当事人利益的,该规定仅是为了行政管理或秩序管理需要的,
可以缴纳。1、农村籍退伍军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参保,(未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应是个体工商户的帮工)。2、缴费年限最少应达到15年以上(当兵服兵役年限可按规定视为缴费年限);3、农村退伍军人如果现在是城镇户口,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局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可以从农转非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多从参保之月起往前补缴60个月)。扩展资料社保局办理本地人需要购买社保的,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是房屋租赁合同,则没有房产证可主张租赁合同无效。土地租赁纠纷中,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等产权证明则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判决书节选: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租赁合同纠纷,鹰某公司与林某于2012年7月12日签订《租赁合同》及后续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约定鹰某公司将涉案场地出租给林某作为停车场及综合使用,鹰某公司与林某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涉案场地所在地
通常遭遇债务催收的情况下,我们的维权方式主要有:1.积极与债权人协商还款方案;2.投诉举报骚扰电话与短信;3.如遇暴力催收,可拨打110、1238115或者到当地派出所报警,暴力催收可能会涉嫌非法入侵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更多复杂的债务催收和协商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