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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 延迟履行利息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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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 延迟履行利息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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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法释[2014]8号、穗中法[2017]79号 项目计算公式2009年5月17日前本金×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50%×2×延迟履行期间2009年5月18日至2014年7月31日本金×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延迟履行期间2014年8月1日后一般债务利息按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至清偿日止。

判决未确定给付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0.000175)×延迟履行期间迟延履行期间还款的冲减规则2009年5月17日前还款先冲减本金,再冲减利息2009年5月18日至2014年7月31日前还款先冲减本金,后冲减一般利息,再冲减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4年8月1日后还款先清偿本金,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期限计算起算时间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截止时间划拨、提取财产实际划拨、提取之日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判决生效之日通过其他方式变价变价完成之日日利率年利率÷365天注:

1.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2.应付债务利息=本金+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并非所有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通常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

4.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是以近十年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换算成日利率得出的。该利率换算成年利率为6.39%,现行人民币三至五年(含五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为6.40%,二者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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