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1总则
11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22]234号)等有关法规制定。
13本规程安全事故(事件)共分八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二级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七级事件、八级事件。
14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除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并接受其调查外,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调查。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5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6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8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释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
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19本规程仅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事故定义和级别
原规程电力生产人生伤亡事故包括:生产为职工、与生产相关;交通:负同等级以上责任;外包:负有资质审查与签订协议等工作
21人身伤亡事故
21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人身伤亡事故。
2111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工作场所或承包租赁的工作场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准确的定义,自己的人或自己的地方两者居一)
【释义】(1)本规程人身伤亡事故实行全口径统计,范畴涵盖电力生产、煤矿及多种产业、办公经营场所、交通等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原规程只定义了生产事故)新规程扩展了外延。
(2)工作场所是指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办公、经营、服务、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制造、开采加工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和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3)此处的人,是指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所属场所、租赁场所和承包项目的场所内的所有人员,包括本单位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和其他人员。
(人员条例)
(4)凡生产区域及进厂、进变电站、进矿等的专用道路或乡村道路或水域内(交警或其他交通管理部门不处理事故的道路和水域),机动车辆(含汽车类、电瓶车类、拖拉机类、施工车辆类及有轨车辆类等)或船只等在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船)、倾覆、沉没;人员上下车(船);车辆(船只)跑车(移位)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应作为安全事故统计上报,事故类别填车辆(船只)伤害。
(5)在工作过程中经公安部门认定的自杀,或因病导致伤亡的人身事故,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系本人原因或疾病造成的,不按伤亡事故统计。
(6)生产性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定义:有毒有害气体)毒物中毒。
因食物中毒和职业病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本规程不统计。
2112被单位派出到用户工程工作(外委)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集体外出活动包括到系统外场所疗养、参观、学习活动等。
2114乘坐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指单位所有、租借或外包单位承运的交通工具。
(人员全覆盖)
2115员工因公外出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员工,是指单位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临
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和单位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人员和其他社会化用工等。
212人身伤亡事故等级
2121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人身伤亡事件)
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者。
【释义】死亡: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重伤: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劳动部劳办(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执行。
轻伤:指人员受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者。
本规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122重大事故(二级人身伤亡事件)(同比为特大)
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者。
2123较大事故(三级人身伤亡事件)(同比为重大)
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者。
2124一般事故(四级人身伤亡事件)(同比为一般)原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重及死亡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者。
(3人重伤与3人死亡是一样的)(以下对一般事故的补充)2125五级人身伤亡事件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26六级人身伤亡事件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较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27七级人身伤亡事件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3人以上群体轻伤事件。
2128八级人身伤亡事件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2人轻伤。
22电网事故等级
221特别重大事故(一级电网事件)(主要是增加了停电户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区域性电网或者电网负荷2022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30%(原为20%)以上者;
(2)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22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者;
(3)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或者6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4)造成电网负荷2022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60%(原为8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释义】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前的实际负荷;
电网减供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
222重大事故(二级电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22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3%(原为8%)以上30%以下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22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6%以上40%以下者;(原为10%-15%)
(4)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0%(原为20%)以上者;
(5)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或者30%以上60%以下的供电用户停电者(新增);
(6)造成电网负荷2022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7)造成电网负荷2022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8)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223较大事故(三级电网事件)(新增)同国务院599号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7%以上10%以下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22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22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2%以上
你好,需要看是否为高压电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为配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二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流程是什么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流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律师解答安全事故应当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但是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
您好,1、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造成一人死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侦查起诉阶段,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审判阶段可以争取缓刑。具体事宜,可来电或当面详询A律师。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步骤有哪些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流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根据以上内容,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违反安全生产制度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是由于单位犯罪,如果股东是主要责任人的,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三十一条,单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甲方(单位):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____
公司安全事故责任划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应受责任追究的事故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事故责任主体即事故责任者,是指未履行法定义务、实施了相关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和事故报告、救援、调查处理负有责任并应受法律制裁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严肃调度纪律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2-05-09 颁布日期:2002-05-09 文号:国家电力公司令第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报告处理监督管理,加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事故的概念及分类 第一条、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2) 1、操作者发现在生产中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保护好现场,不得隐瞒和故意拖延,立即向企业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企业负责人、值班人员、安全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危急情况的,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企业负责人对发生需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以公
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来说,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比全日制用工形式,可节约许多成本。因此,许多劳动派遣公司希望与员工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法》对于是否能够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尚未作出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