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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卷门”里的“涉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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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卷门”里的“涉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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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副卷门”的相关报道,各位朋友可以自行去百度文章标题的内容。

今天主要想写一下对于这个个案的个人的一些思考。

第一,政法委公开会议讨论案件,认为该案认定涉黑的话,有先天不足;这是否是案件办理的合理程序呢?是否涉嫌干涉公正司法?

第二,实物证据几乎为零,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如果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客观证据的佐证,那认定犯罪是不是就变得很主观,很随意。

个人认为,在刑法理论上,严格按照违法有责的两阶层理论,可以有效防止主观入罪。

第三,你我都有可能是刘素琴;公检法机关行使定罪量刑的公权力,是否应该克制?是否应该坚持出罪为主?

第四,从法理上讲,公权力来自于私权利的让渡;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功能选择上,打击犯罪应该让位于保障人权。

第五,在还原案件事实上,我们能做的有限,无法百分百还原客观真实。承认认识能力的限制,在无法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时,应把疑点利益归属于犯罪嫌疑人。

最后,以张高平的一句话结束今天沉闷的话题

“今天你们是法官、检察官,但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法官、检察官,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们的子孙很有可能和我一样被冤枉,徘徊在死刑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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