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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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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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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主体不同。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虽然单位行贿也是通过具体自然人实施的,但这是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由自然人实施的。

第二:目的不同。单位行贿行为的目的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自然人行贿则是为了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单位领导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以单位名义行贿,利益归个人所有的,应当认定为个人行贿罪。

第三:名义不同。单位行贿行为一般经单位集体研究决策,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而个人行贿行为一般由个人决定,以个人的名义实施。

但也不排除个别单位行贿行为以个人名义实施的。案例二中,虽然乙某行贿是其妻子个人名义进行的,但该行贿行为是在单位行贿故意的支配下进行,并且是为单位谋取利益,因此符合单位行贿的构成要件。

第四:资金来源和利益归属不同。单位行贿行为的资金来源是单位资金,受益者为单位,单位最终获得了不正当利益;而个人行贿行为的受益者为个人。

虽然有时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相互交织在一起,单位获益后其主要领导也能分得部分利益,但一般说来,只要行为人以单位名义行贿且单位获得了主要利益,即可认定其是为单位谋取利益,属于单位行贿罪。

因此,不正当利益的归属,对认定单位行贿罪还是个人行贿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五:两罪的立案标准不同。在单位行贿罪中,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在行贿罪中,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对此有意见认为,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和行贿罪的立案标准相比,明显相差过于悬殊。犯罪客体是决定犯罪社会危害性构成的首要条件。

单位行贿罪其客体主要是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不可收买性。

几种特殊情况:

1.单位与个人共同行贿属于共同犯罪,按照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说一般应当以主犯的犯罪性质进行定性,如,《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7月8日),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单位为主,个人为辅。

应当以单位犯罪对单位和个人定罪处罚;第二,个人为主,单位为辅。应当依照自然人犯罪的有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第三,无法分辨双方主次,则以自然人和单位犯罪分别定罪量刑。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应当包括一人公司,但因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公司的决策常常会被个人行为所取代,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也极易混同。

这种情况下,一人公司的行贿行为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要看该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公司人格。具体应从两方面进行认定,其一,是否有独立的财产利益,即公司的财务制度是否完整,与个人的财产是否混同,因行贿所得利益是否归属于公司;

其二,是否有独立的意志,即公司的决策及行为是否依程序作出。

3.承包经营一般是指承包人通过与发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从发包企业处取得经营管理权,并以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对承包人所实施的行贿行为如何认定,应具体分析。如果发包单位在发包期间,实际参与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并根据企业的盈利状况收取承包费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的行为、利益与发包单位的行为、利益挂钩,承包人因行贿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也与发包单位的利益相关,对此,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但如果发包单位在发包期间没有实际出资,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只是按照约定收取固定的承包费,相关盈利均归承包人所有,此时,虽然承包人仍以发包单位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在具体认定中应将发包单位剥离,对承包人的行为进行独立认定。

4.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为谋取本合伙企业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罪:第一,规范性文件的明示。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第8号)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第二,财产相对分离。

与企业法人相似,合伙企业具有与合伙人相对独立的财产。第三,具有独立的意志。与企业法人相似,合伙企业具有独立于合伙人依法决策程序。

5.挂靠主要分为三种形式:一是个人“挂靠”单位,单位收取固定的“挂靠费”。不具备特定资质的个人戴上单位的“帽子”独自从事经营行为。

二是个人“挂靠”单位,单位不仅收取“挂靠费”还依个人经营业绩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常见情形是,被挂靠单位并未从事管理行为,收取管理费仅仅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依旧是个人独自从事经营行为。

三是单位“挂靠”单位。没有资质或资质不够的单位,如,招标单位需要投标单位具备一级建筑资质而部分有意向企业不具备该类资质,挂靠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一、第二种挂靠经营中并没有改变双方的经营方式,挂靠人仍然属于个人经营,其从事的行贿类犯罪应定性为自然人犯罪。第三种挂靠是为单位谋取利益,代表了单位意志,只要其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其从事的行贿类犯罪应定性为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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