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直是热议问题,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选择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误区一
一旦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终止日期,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即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劳动者端上了铁饭碗,用人单位永远无法与该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即时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解除权、第41条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之规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样,劳动者也可自行提出辞职,解除双方所签署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误区二
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十年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算。
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换而言之,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情况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更没有权利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对于“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算点到底从什么时间开始?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因此,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算时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是错误的。
误区三
因法定事由顺延导致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若因《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如:三期、医疗期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顺延,并因顺延从而导致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该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因法定事由致使劳动合同顺延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法定事由消失时终止。
因此,仅会导致劳动合同顺延至法定事由消失时终止,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需承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误区四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满足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必须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确实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一条强制缔约的条款,用人单位没有任何的选择权。
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满足了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订立劳动合同是从无到有的过程,而变更劳动合同则是在原有劳动合同基础上对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也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除非用人单位同意外,用人单位并无法定义务必须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不同意变更的情况下,劳动者可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链接:实践中"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无选择权的分歧:
第一种意见,以上海为代表的观点主张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即,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当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有权选择不再续签。只有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均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种意见,以北京为代表的观点是目前的主流观点。为了规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防止劳动合同期限的短期化发展趋势,推进劳动合同的书面化和规范化,他们主张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订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类型的选择权均在劳动者手中。
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的选择权其实只有一次,即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就应考虑是否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当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除非出现法定情形和劳动者主动放弃外,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误区五
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
(仅限上海地区)
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就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必须要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各个地方规定所不同,就上海地区而言,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有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根本就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即便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即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2008年1月1日后起算,并不包含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
误区六
将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用人单位就可避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通过上述法条可以发现,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决定了是否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将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此种行为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行为,视为再次订立了一次劳动合同,将其纳入到劳动合同订立次数中。
因此,如在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又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一年,待延长一年期满后,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劳动者提出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误区七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反悔要求重新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
当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迫使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否则,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真实表示,劳动者不得反悔要求重新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总结
1.用人单位应与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者不存在违法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员工与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书面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员工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员工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且书面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拒绝并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3.单位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告知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除非劳动者决定不续订劳动合同,或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单位若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4. 劳动者未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再主张的,法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劳动者未书面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未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已经不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劳动者再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5. 劳动者在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选择仍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放弃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有选择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仍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的放弃,法院对其主张单位应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是协商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的解除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构成违法解除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续签的、以及劳动者自愿不续签的没有补偿金;存在法定事由使得劳动者不续签的、或者用人单位动议提出不续签的应当有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利弊
一、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是什么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一)协商解除补偿标准:参照《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优点: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劳动者来说,企业在未来任何时间解除或终止合同,都面临给予员工补偿,其他。缺点:降低了员工的流动性,劳动者失去了不断跳槽增加工资的机会;其他。
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的利弊好处:1、企业留人的一种方式,表示企业对员工的忠诚度和能力的肯定。2、对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弊端: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企业在未来任何时间解除或终止合同,都面临给予员工补偿。2、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员工的流动性。 二、签订无固定期限
1.只要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的,那么是否要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来定的,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不签订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但是相反,用人单位是不能在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况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实是对劳动者有利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所以,一般,用人单位不会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
整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与固定期限相对的,一般用人单位都是与入职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了期限的约定。那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呢?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具体如下: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只要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不间断工作满十年,而不区分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和的期限
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 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 1.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好处有哪些一旦员工与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理由,只能按照的相关规定处理,并须支付员工补偿金。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应在“优先留用”之列.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按劳动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注意:“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铁饭碗,如双方经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的方法:一种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另一种方式就是出现法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必须要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
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的利弊好处:1、企业留人的一种方式,表示企业对员工的忠诚度和能力的肯定。2、对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弊端: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企业在未来任何时间解除或终止合同,都面临给予员工补偿。2、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员工的流动性。 二、签订无固定期限
约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情形:下列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对应前款: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时,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书如何写公司各位领导你们好:我是公司员工XXX,我从XXXX年X月X日到公司工作,至2009年1月30日现在合同到期时已经连续工作超过十年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
一、立法定义上的区别固定期限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立法定义上的区别在于:有无确定的合同终止时间。根据立法解释,前者有确定的合同终止时间点,而后者没有确切的终止时间,合同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符合法定终止条件的,依然可以终止。二、合同解除或终止上的区别在合同解除或终止上,除无固定期限不存在到期终止及续订合同的规定外,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二致。详见下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法律意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第八十七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没有约定劳动关系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优点:一、相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正常的情况下,不存在失业,着对于维持稳定的工作有比较大的好处。二、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程序复杂且赔偿金额很高。劳动法律中诸多标准和工龄挂钩,例如员工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的计算直接挂钩,工龄越长,医疗期越长,病假工资标准越高,又如经济补偿金根据工龄计算,工龄越
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生病,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可以依法享有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医疗期的工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医疗期内辞退劳动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有以下情形,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公司未在一年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以及员工与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员工无过错的等条件。
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在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 对此,劳动合同法还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