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案例精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实务《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决定权在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8年了,在司法实务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问题依然有不同的理解,现结合实务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有关问题做简单分析。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有起始期限没有终止期限。
而根据该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可以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分为协商订立、强制订立和推定订立三种情形。
1、协商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平等协商对劳动合同期限做出约定,双方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强制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该规定,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能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在劳动者,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
3、推定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即在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推定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规定。
二、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已经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反悔如何处理?
案例一:赵某2008年6月20日入职某公司任技术员。双方分别于2008年7月10日、2009年7月3日和2010年6月30日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
2010年11月,赵某向劳动人事仲裁委提出,要求公司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述案例中出现的情况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又要求用人单位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劳动合同法对此问题该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各地对该问题处理方法和裁判规则也不尽相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2年)在“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后,双方原签有固定期合同,劳动者提出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的解答中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仅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提出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4年)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签订的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17条规定,劳动者虽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请求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处理该问题时,应当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时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情形,并由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无效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劳动者无法证明存在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情形,可视为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上述案例中,赵某在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要求公司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应该得到支持。
三、劳动合同因法定情形续延导致劳动者工作年限满10年的,是否应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案例二:赵某2004年6月20日入职某公司任项目经理,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期限是2014年5月31日。
2014年2月赵某因生育休假,哺乳期至2015年2月结束。2015年1月赵某书面向公司提出请求,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接到赵某申请后向赵某下发书面通知,通知双方劳动合同将于2015年2月哺乳期满终止。
后赵某向劳动人事仲裁委请求公司支付非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实务中,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处理原则均不尽相同。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保局《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四条规定,合同期限的顺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在法律没有对终止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
因此,法定的顺延事由消失时,合同自然终止。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情形而续延,致使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因此达到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47号)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下列情形而续延,致使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因法定情形续延导致劳动者工作年限超10年是否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问题,在实务中,除上海高院外,各地法院主流观点还是倾向于支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笔者认为,支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既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保障特殊群体劳动者的就业权。
案例二中,赵某在哺乳期结束时已经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其提出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
四、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案例三:广东高院《民事裁定》(2011)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662-1664号
【案情】邢某、袁某、方某等三位员工在2008年后与公司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三位员工要求公司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并终止劳动合同,三位员工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经广东高院再审,广东高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位员工已经与公司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前,三位员工已经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依法与三位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未与三位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以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三位员工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三位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四:上海一中院《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745号
【案情】刘某于08年4月14日进入甲公司工作,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双方共签订劳动合同四次,最后一期合同期限从2011年4月20日至2011年10月21日止,签订四次合同后刘某要求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拒绝并终止劳动合同。
上海一中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虽然刘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签订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因此,双方未就新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甲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以上两个案例是广东和上海法院对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同裁决结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根据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新闻发布会上的有关说明,立法机关的意见:“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情形,这两条规定的情形就是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要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其中,广东高院的案例裁判结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广东高院后来出台的座谈会纪要稍有变化,变化后的规定也与《劳动法》规定相契合。
《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中的变化在于将《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提出或同意”改为“劳动者要求”,这一改变虽然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完全一致,但依然符合《劳动法》第20条关于“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的规定。
与广东高院的规定相比,上海高院的规定则完全不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规定:(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该规定,结合上海高院的其他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指第三次续订即第四次签订的情形,上述案例中,劳动者是在第四次续订即第五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上海高院的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的方法:一种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另一种方式就是出现法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必须要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
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是协商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的解除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构成违法解除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续签的、以及劳动者自愿不续签的没有补偿金;存在法定事由使得劳动者不续签的、或者用人单位动议提出不续签的应当有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利弊
一、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是什么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一)协商解除补偿标准:参照《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优点: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劳动者来说,企业在未来任何时间解除或终止合同,都面临给予员工补偿,其他。缺点:降低了员工的流动性,劳动者失去了不断跳槽增加工资的机会;其他。
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的利弊好处:1、企业留人的一种方式,表示企业对员工的忠诚度和能力的肯定。2、对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弊端: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企业在未来任何时间解除或终止合同,都面临给予员工补偿。2、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员工的流动性。 二、签订无固定期限
1.只要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的,那么是否要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来定的,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不签订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但是相反,用人单位是不能在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况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实是对劳动者有利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所以,一般,用人单位不会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
整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与固定期限相对的,一般用人单位都是与入职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了期限的约定。那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呢?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具体如下: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只要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不间断工作满十年,而不区分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和的期限
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 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 1.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好处有哪些一旦员工与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理由,只能按照的相关规定处理,并须支付员工补偿金。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应在“优先留用”之列.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按劳动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注意:“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铁饭碗,如双方经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直是热议问题,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选择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
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法律后果为:单位要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下列情形属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分为合意签订、强制签订和视为签订三种情形:1、合意签订《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均有合意签订的规定,也即只要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事宜达成一致,双方便可以签订。2、强制签订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签订,《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有着不同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劳动者在同一用
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的利弊好处:1、企业留人的一种方式,表示企业对员工的忠诚度和能力的肯定。2、对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弊端: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企业在未来任何时间解除或终止合同,都面临给予员工补偿。2、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员工的流动性。 二、签订无固定期限
约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情形:下列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对应前款: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时,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书如何写公司各位领导你们好:我是公司员工XXX,我从XXXX年X月X日到公司工作,至2009年1月30日现在合同到期时已经连续工作超过十年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
一、立法定义上的区别固定期限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立法定义上的区别在于:有无确定的合同终止时间。根据立法解释,前者有确定的合同终止时间点,而后者没有确切的终止时间,合同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符合法定终止条件的,依然可以终止。二、合同解除或终止上的区别在合同解除或终止上,除无固定期限不存在到期终止及续订合同的规定外,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二致。详见下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法律意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