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创立的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简称《改革意见》)。
2016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从国家政策层面和具体执行层面都做出了部属。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时期,中央审时度势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专门出台《改革意见》,具有里程碑式的历史意义和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实施意见》,有助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的精神和要求,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效果。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提出的原因
为什么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基于公正角度,二是基于效率角度。
审判是诉讼的中心环节和最后一道防线。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凸显了审判的中心地位,抓住了保证司法公正的“牛鼻子”。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层和基层法院法官应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充分认识其在强化司法公正、完善人权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的重要意义;
准确把握其内涵,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切实做到公正司法。
同时《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这主要是从诉讼效率的角度考虑的。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内涵
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以庭审为中心
突出庭审中心地位。以审判为中心,关键在于以庭审为中心。应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只有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将诉讼各方的注意力聚集到审判法庭上来,才能为各项刑事司法理念的贯彻落实提供比较合适的载体和比较坚实的基础,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控辩平等、程序正义等理念和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
(二)以一审为中心
强调诉讼以审判为中心,一审庭审是核心,庭审规程是关键。按照案件繁简分流分类审理的原则,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要严格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使庭审真正成为确认和解决被告人罪责刑问题的决定性环节。
《实施意见》第三部分强调“规范普通审理程序,确保依法公正审判”,要求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庭审实质化,通过公正规范的庭审切实发挥应有的把关、制约作用,促使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规范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三)以证据为核心
一是规范证据调查程序。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解决控辩争议的基础。法庭审判应当紧紧围绕证据进行,靠证据“说话”,以事实“服人”。
要严格落实举证、质证程序的要求,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
要严格规范证据质证方式,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质证。对被告人认罪、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用相对简化的质证方式。
要严格落实未经质证不得认证规则,法庭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核实、认定证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是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决定》强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证据裁判规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它要求法官认定事实必须依据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有证据能力,能使案件得出唯一合理的结论;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认证。如此,才能使法院所确定的法律事实符合客观事实,所作出的裁决具有说服力和权威性。
对证据的认识必须以法庭为时空条件,以证据调查为认知方式,依托证据链准确构建法庭事实。
(四)以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为重心
首先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这里面就有一个问题,我们实践中遇到的,被告人本人有没有取证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已经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现如今,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当然,为防止串供等现象发生,律师向犯罪嫌疑人透露的案卷材料不能涉及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建议突出以下两项改革措施:
一是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核实证据的关键环节,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质证权,确保法庭准确审查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的可靠性。
《实施意见》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改革重点,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努力提高出庭作证率。要积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推进改革,探索通过远程视频作证等方式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题。
二是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确保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切实提高律师辩护率,为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创造必要条件。
要依法履行指定辩护和通知辩护职责,确保被告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为派驻人民法院的值班律师提供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要探索扩展值班律师的法律职能,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法律争议。
(1)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未经人民法院宣判有罪,任何人不得被定罪处罚。庭审又是审判的核心。要实现审判中心主义,首先要实现以庭审为中心,改变庭审虚直化、形式化的倾向,使庭审真正成为事实查明、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的核心;发挥庭审的把关作用,使法庭审理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考验和历史的考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实现审判程序对审前程序的制约。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诉讼制约
一、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是我们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和长远考虑所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一)什么是“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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