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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财产刑是如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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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财产刑是如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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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财产刑分为三种。

第一种,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无论在谁的名下,都要予以没收。如果违法所得系来自被害人,在没收后可以优先退还给被害人或者赔偿被害人的直接损失,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违法所得直接上缴国库。

值得注意的有两个问题,一是涉众型犯罪中被害人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和集资诈骗犯罪中,投资人并不是实际意义的被害人,一般是以债权人的名义参与清场,而有一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往往存在投资人发展其他下线投资,并从中获取一定比例收益的情况,这类犯罪行为有可能被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类犯罪没有被害人,在案资金会全部当作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是违法所得的孳息,比如赃款用于购买房产后,房价涨了,房子出租收取的租金,赃款用于理财赚取了利息,这些钱怎么处理?

原则上犯罪人不能从自己的犯罪行为中获益,因此这些孳息应当也是在违法所得没收之列,有人可能会提出,如果房产是用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共同购买的该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是按比例没收,严格来说是要评估房产的现值和购买价格,然后协商究竟是没收房产变卖后发还部分变卖款,还是补足违法所得款项将房屋解封。

第二种财产刑是罚金刑。有的案件涉及到罚金需要及时执行,如果有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就通过在案财产执行,如果没有在案财产就继续追缴,这时候就面临一个问题,罚金刑的设置,如果出现在自己的犯罪行为之后该怎么处理?

比较典型的是贪污受贿的案件,2015年11月开始新设了罚金刑,对于2015年11月之前的行为也适用罚金刑吗?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应当适用,否则属于从新兼从重,有违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精神,但实践中基本不做这类区分,对这类罪犯,也适用了罚金刑。

第三种是没收个人部分或者全部财产。没收个人财产这一财产刑,一般适用于情节严重的犯罪,包括没收个人合法财产和违法财产,而且实践中需要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区分,在作出决定前,案外人如果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依法处理。

还有一类是犯罪嫌疑人如果逃跑、死亡、失踪,其在案财产如何处理?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立,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依法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上述三种财产刑的执行有先后之分,如果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罚金刑,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在没收后,应当先退还或赔偿被害人,或者用于偿还债务,还有剩余财产再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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