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没收财产刑中案外人的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导读:刑事判决判处没收财产刑时,涉案财产的执行,一般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已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已经对被执行财产的性质和权属作出明确认定和处理,比如赃款赃物、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等;
二是已生效刑事裁判文书未做财产性质认定的,执行法院在执行时可以推定为罪犯的合法财产,但需要甄别是否为罪犯的个人合法财产。
一、对于生效刑事裁判已经对被执行财产的性质和权属作出明确认定和处理的,案外人不能提执行异议,只能通过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刑事执行规定》)第15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
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不影响实质的问题才能通过补正裁定,比如日期计算错误,金额计算错误,错别字等等。但是,实质问题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
二、对于已生效刑事裁判文书未做财产性质认定的,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裁判文书作为执行的唯一依据,不能在执行的时候随意认定为涉案财产。
根据《刑事执行规定》第6条第1款的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另外,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原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也规定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
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刑事判决书中对涉案财产部分的裁判必须是明确且具体的。
刑事裁判的确定力是刑事裁判一旦生效后所具有的一种终结诉讼、固定裁判内容的效力。由于刑事裁判的形成是同时适用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结果,其确定力也可分为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
实质确定力要求刑事裁判确定后,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其中执行力就是刑事裁判确定后所具有的可以交付执行的效力。(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著,2017年8月出版,P7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条件的第四项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
同样,刑事裁判文书中涉财产部分的判项内容,是执行机关采取执行措施的唯一根据。
三、已生效刑事裁判文书未做财产性质认定的,执行法院在执行时可以推定为罪犯的合法财产。
案例参考1:
(2020)湘1102执异7号,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庭移送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刘某、翟某勇等46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追缴违法所得、罚金刑、没收个人财产执行一案中,案外人唐某云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案外人唐某云称,你院(2019)湘1102执1614号之五执行裁定书,拟查封并拍卖的车牌号为XXX号XXX轿车为被执行人翟某勇和案外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法院拍卖时应保留案外人唐某云的份额;
被执行人翟某勇有三个未成年的小孩以及年老的母亲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请求保留三个小孩的生活费以及年老母亲的生活费。为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该财产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在民事强制执行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采取权利外观主义标准进行审查,一方当事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案系强制没收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只能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而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因此,本案应当进行实体审查。因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刑终3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撤销了本院作出的(2018)湘1102刑初3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认定XXX轿车为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的判项,故本院推定被执行人翟启勇所有登记在彭某文名下的XXX轿车为被执行人翟某勇的合法财产。
因XXX轿车系被执行人翟某勇与案外人唐某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故案外人唐某云主张XXX轿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保留其一半份额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参考2:
(2020)湘1102执异2号: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庭移送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刘某、李某军等46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追缴违法所得、罚金刑、没收个人财产执行一案中,案外人陈某娟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陈某娟称,案外人陈某娟与被执行人李某军2015年1月21日结婚,你院(2019)湘1102执1614号之三、之六执行裁定书,拟查封并拍卖的XXX房屋由案外人陈某娟家支付全款购买,继续执行该财产可能会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XXX红色马自达小型轿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房屋和XXX红色马自达小型轿车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系强制执行罚金刑、追缴违法所得,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只能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而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因此,本案应当进行实体审查。本院作出的(2018)湘1102刑初3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及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刑终3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均没有认定产权证号为XXX号房屋为被执行人李某军的违法所得,本院推定该系争房屋为权利人的合法财产。
又因该系争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某军、案外人陈某娟、陈某好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除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李某军对系争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而本院作出的(2018)湘1102刑初3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及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刑终3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李某军罚金十四万元并追缴被执行人李某军违法所得21.1万元,因此本院对产权证号为XXX房屋采取查封、拍卖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陈某娟提出中止对系争房屋采取查封、拍卖措施的异议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但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案外人陈某娟对系争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因此,案外人陈某娟对于系争房屋的拍卖款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本院依法予以保护。
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某军名下的XXX红色马自达轿车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案外人陈某娟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外人陈某娟请求中止拍卖该系争车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是案外人陈某娟对于系争车辆的拍卖款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
四、对于判决没收罪犯全部或部分财产的,应当在罪犯名下的合法财产中,区分出属于其个人的合法财产予以没收,其他财产应当返还相应权利人。
根据《刑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据此,没收财产的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合法的自有财产与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范围一样,不应扩大没收的范围。
对于共有财产,只能没收犯罪分子本人的份额。人民法院执行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也应遵守执行适度的原则保障被执行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著,2017年8月出版,P115)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的只能是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包括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及其在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有的份额。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这是我国罪责自负不株连他人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
所谓家属所有财产,是指纯属家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家属名下财产、个人劳动所得财产。家属应有财产,是指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应当属于家属的那一份财产。
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没收。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上述参考案例二中,法院在认定为合法财产后,对合法财产共有人的份额进行了返还。
结婚前的财产婚后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婚后一般是归夫妻个人所有,另一方无权分割。但是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一、请问什么样的财产是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双方在同居期间获得的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财产。但是如果双方事先有约定,上述财产在同居之后都归各自所有的财产,那么也就不属于共同财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
【法律意见】1、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作出了裁定,仍执行了相关房产,那么案外人,应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管辖地为执行法院。2、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将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3、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及时要求执行庭对执行异议申请作出裁定,并根
最高院: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民事审判 最高裁判实务 2022-08-22 20:30 发表于山东【裁判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文义,该条法律规定的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是指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含有其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主张。案外人主张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执行与否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本身并非同
工地出了事故一般由施工单位负责。工人之间在工地发生事故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工人因施工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人追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
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的区别关于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有以下区别:1、案外人与利害关系人不是一个概念。2、案外人是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特有的概念,是指对判决执行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这个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这个人通常对被执行标的拥有所有权,而该权利被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染指,造成权利被侵犯。3、根据现有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看,案外人无权对执行行为违法提出异议,因为民诉法第225条规定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婚约的财产,按照狭义上来说,就是男女双方在以结婚为前提的条件下,出于自愿或者是非自愿的,给另一方或者是双方互给的相关财物,一般称为彩礼。关于婚约财产发生的纠纷,根据法律,如果说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返还的彩礼是结婚之前按照当地的习俗给付的所有财物的话,经查明属于以下几种情形中的一种,法院应该是要给予支持的:第一种情形是双方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的;第二种情形是
我国对未成年的重点保护的,但是近几年来未成年犯罪事件不断上升,将对刑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既要规避其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的风险,也要兼顾罪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未来发展。那么,未成年人刑责年龄降至12岁,如何减少预防未成年犯罪呢? 一、未成年人刑责年龄降至12岁,如何减少预防未成年犯罪 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怎么处理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案外人(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目的在于保护案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纠正已经生效执行文书的错误。异议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执行人员收到执行异议之后,应当立即审查
一、民法典中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
一、民法典中怎么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有隐藏、变卖、挥霍等行为的,都可认为存在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相关案例: 刘某(男)与李某(女)1998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04年3月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如下: XX大道19XX弄22号X5室的房屋产权归刘某所有,没有偿还的贷款由刘某偿还。 双方各自名下的现金、股票、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 双方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1998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04年3月
一、离婚诉讼中一方对不动产的隐匿方式及应对 1、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 有的离婚诉讼当事人,在遇见到双方将要面临离婚,就私下购买了另处不动产,而另一方却毫不知情。 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平时相处时,难免购房者可能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因此,如果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等
刑事拘留不能转行政处罚,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而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
婚前股票不算共同财产,而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法院判决没收后的作案工具如何处理法院没有没收的作案工具,派出所是否应该归还,要根据当事人情况确定。法院没有没收的作案工具,是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没收,但如果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相关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强制执行措施时,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会终结执行程序: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平均分割。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该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不分配。
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后来双方又复婚,那么原已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呢夫妻离婚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财产已由原来的共有状态转化为夫妻分别就其所分得的财产单独享有所有权,复婚并不会导致财产所有权的变化,所以,原已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取期间没有另外约定的,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在纳入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