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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与“免费”:开源软件禁止商业化利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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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与“免费”:开源软件禁止商业化利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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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开源是一种分布式协作模式,通过对软件源代码的开放,参与者可以使用、修改、再发布,进而共享创新成果。如今,利用开源代码编写软件已成为软件研发的主流模式,然而“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种便利同样也受到开源软件所采用的开源规则的限制,譬如商业使用限制、署名要求、专利保留要求、新增代码开源要求等等。

作为开发者,如果你打算开源自己的代码,务必要选择一种开源许可证;作为使用者,也应当了解相应许可证的权利与义务要求,合规创新以避免侵犯他人权利被诉诸赔偿。

长期以来,有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开源”=“免费”,也即“不可商用”,这可能是由于free一词兼具“开源”和“免费”的双重含义。

事实上,GPL V3协议在序言部分即开宗明义指出“所谓自由软件,我们强调的是自由,而非价格免费,GPLV3协议设计用于确保你享有发布自由软件副本的自由,如果你愿意,你可以为此服务收费。”

 

GNU官网发布的针对GPL V3协议的FAQ中,对商业收费问题做出了更加明确的答复:

 

问:GPL是否允许我将程序的副本卖钱?

答:是的,GPL允许每个人这样做,有权销售程序的副本正是自由软件定义的组成部分。

 

问:GPL是否允许我为他人从我的分发地址下载程序而收费?

答:是的,你可以为分发程序副本而收取任何你想要的费用。

 

问:GPL是否允许我要求任何接收软件的人必须向我支付费用和/或通知我?

答:否。事实上,这样的要求会使程序变得不自由。如果人们在收到一个程序的副本时不得不付费,或者他们必须特别通知任何人,那么这个程序就不是自由的。

GPL是一个自由的软件许可协议,因此它允许人们使用甚至重新分发软件,而不必为此支付任何费用。你可以向人们收取费用才能从你那里得到一份副本。

但当他们从别人那里得到一份副本的时候,你不能要求别人给你钱。

 

GPL V3协议第10条规定“不可以对本协议所授或确认的权利之行使施以进一步限制”,第7条规定“如果你接收到的程序或其部分,声称受本协议约束,并补充了这种进一步的限制条款,你可以删除这些条款。”

 

如何理解此处的“进一步限制”?GPL V3协议采用了反向排除的方式加以规定,被允许添加的附加条款仅限于:

 

a)表示不提供担保责任或与协议第15、16条不同的方式限制责任;

b)要求保留特定的合理法律声明或作者属性;

c)禁止误传材料的来源,或要求合理标示修改以别于原版;

d)限制以宣传为目的使用该材料的作者或授权人的名号;

e)降低授权级别,以便根据商标法使用商品名称、商品标识或服务标识;

f)要求任何发布该材料(或其修改版)并对接收者提供契约型责任许诺的人,保证这种许诺不会给作者或授权人带来连带责任。

 

而除上述限制以外的其他“非许可性附加条款”都被视作第10条所说的“进一步限制”,程序的接收者可以删除这些进一步限制条款。

 

在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以下简称“罗盒公司诉玩友公司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指出“虽然开源软件作者将著作财产权利让渡给软件使用者,但并没有放弃用商业化的方式促进开源软件产业的发展。

开源软件不等于不能有商业开发。”“开源软件仍然可以用于商业运作模式,只是其本身并不被当做商品对待,但所有的商业运作其实是围绕着开源软件的衍生产品进行的,如进行软件支持、软件服务、集成开源软件创新、以开源软件为基础开发附加值产品等。”

 

因此,开源软件开发者添加“商用需获得授权”等限制商业使用条款的,应属无效。但利用开源软件进行商业化开发,并对软件运营、维护等支持环节收费,是不违反GPL协议规定的,换言之,利用开源软件开发的商业软件可以对其他人使用进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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