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最高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裁定中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工伤。
2018年12月25日,最高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申10600号裁定中认为,在上班时间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在宿舍死亡,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以下是案例基本情况,供参考!
熊小华系南昌某餐厅员工,主要在厨房工作,2014年5月1日上午正常上班,当天下午2点左右被发现在宿舍死亡,公安机关证明系其他非正常死亡。
2014年7月22日熊小华家属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市人社局经调查取证于同年10月8日作出092号工伤认定,认定熊小华2014年5月1日上午10:00左右在工作期间、工作岗位突感身体不适,遂向餐馆厨师长请假回宿舍休息后于当天下午14:00左右被发现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视同因工死亡。
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同年12月8日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南昌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20号复议决定,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熊小华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证词不一致,又没有任何有权机构出具的突发疾病死亡证明,092号工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予以撤销。
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因程序问题,法院撤销了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重新复议。
市政府于2016年5月24日重新作出2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仍撤销了市人社局作出的092号工伤认定。
家属不服,再次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熊小华在宿舍死亡应当理解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为宜,可视为工伤
南昌中院经审理认为,正常在岗上班的劳动者就应当理解为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范畴,本案中,死者熊小华应当被理解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为宜。
关于死者熊小华的死因,公安机关已排除刑事原因的死亡,从常理的角度来推断以及目前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死者非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死者的死因为突发疾病死亡。
本案中,市人社局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面对不同证人的不同陈述并根据相关情况综合评判后认定死者熊小华系工亡并无不当。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南昌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市政府上诉:人社局将本案认定为工亡错得离谱!
市政府不服,向江西高院提起上诉。市政府上诉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本案中,证人熊小勃的证言不仅前后矛盾,且其证言与本案结果存在利害关系,故而其证言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熊小勃本人对于事发当日熊小华吃饭、请假的具体时间根本不清楚,因为其与熊小华并不在同一个单位上班,而且其对于熊小华是否因不舒服而回宿舍睡觉也存在多套说辞,所以其证言根本不可采信,加上其与熊小华之间从小一起长大的特殊关系导致其所出具的证言与本案原告存在极大的利害关系,因而其证言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市人社局并未查明熊小华的具体工作时间,据此认定工亡事实不清。
根据市人社局分别于2014年8月6日、2014年8月7日、2014年8月12日给吴小斌(餐厅合伙人)、熊小勃、熊小兴所作的《调查笔录》显示,吴小斌、熊小勃以及熊小兴对熊小华的工作时间说法均不一样。
市人社局对此并未予以查明,而是简单地认为熊小华当时是在工作时间内不舒服回宿舍休息后死亡,进而认定其为工亡显属认定事实不清。
3、市人社局引用《工作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熊小华死亡为视为工亡属适用法律错误。
目前无证据显示熊小华因病死亡,原先也不能因为熊小华在非他杀、非自杀的情况下将其推定为因病死亡。本案熊小华被发现时已经死亡,不存在医疗机构诊疗的客观事实,所以该48小时的时间起算也不适用本案。
二审判决: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因此属工伤
江西高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根据该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没有当场死亡,但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对熊小华的“工作岗位”的认定问题。关于熊小华死亡地点是否属于“工作岗位”问题。
职工为完成其本职工作或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必要相关区域可以认定为“工作岗位”。公司的员工熊小勃、熊小兴关于熊小华当天请假后去宿舍休息的证言内容是一致的。
公司的员工刘小朋、熊小兴的证言均证实熊小华当天上午到店里吃过早饭请假。熊小华事发当日请假临时回单位宿舍休息。熊小华死亡的地点为公司提供的职工宿舍,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熊小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因此,熊小华在上班时间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南昌急救中心出具证明证实事发当日,救护车到现场急救,病人已现场死亡,公安机关亦证明系其他非正常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
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熊小华系在非工作状态或非工作岗位死亡。
综上,南昌市人社局认定熊小华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并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高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原审法院肆意扩大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者在法律概念上的解释
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原审法院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肆意扩大了两者在法律概念上的解释。同时也仅从常理推断认定死者的死因系突发疾病死亡,而本案中员工方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死者系突发疾病死亡,故如果是在回到宿舍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法院:都别争了,宿舍可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是工伤!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被申请人南昌市政府作出的涉案220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上述220号复议决定撤销了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根据此项规定,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
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熊小华在上班时间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在宿舍死亡,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熊小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南昌急救中心出具证明证实事发当日,救护车到现场急救,病人已现场死亡,公安机关亦证明系其他非正常死亡,故原审法院认为熊小华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上述认定并无不当。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南昌市政府作出的涉案220号复议决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于法有据,并无不妥。
综上,最高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你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所以自身有病在上班时间突然死亡是算工伤的。当然还是建议及时进行工伤认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对你的问题有帮助
一般来说,员工死在宿舍不算工伤。只要满足以下条件的,才算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里,由于工作原因出了事故受伤的;2、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里,因为从事和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才受伤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履行工作职责才受伤的;4、有职业病的。
员工宿舍内死亡算工伤吗如果是下班后,职工自己在宿舍内突发疾病死亡的,是不算工伤的,单位没有责任,上班时间,分为正常上班时间和加班时间。员工是在正常上班时间发病亦或是在加班时间发病,所能享受的待遇并不尽相同。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外在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认定范围如下: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
您好:1、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人社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2、初步判定不属于工伤,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重要标准。至于是否属于工伤,需要等工伤鉴定的结果。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致电
农民工晚上睡在工地死亡算工伤吗
超过60岁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日死亡算工伤吗?(高院再审)张萃山于1953年7月11日出生,2013年2月进入佛山达科公司工作。2015年6月22日8时35分许,张萃山在公司车间工作时突然摔倒在地,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5年6月30日,张无济(张萃山儿子)向南海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同日予以受理。经查证,南海人社局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对张萃山死亡不予认定
一、因病在工地死亡算工伤吗?工地上因病死亡,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在工作时间,不是在工作岗位上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应当按照疾病死亡办理丧葬补助金和死亡抚恤金,支付6个月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收入。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可以认定视同工伤的规定,如果职工在上班时间,并且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疾病死亡,应该按照《工伤
在工地宿舍死亡的不一定算工伤,符合以下情形的算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对于因工死亡的职工,近亲属可以领取6个月统筹地区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一次性工忙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
情况如符合不列条件之一的可算工伤。(1)患职业病的(需要鉴定报告来证明);(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单位突发疾病属不属于工伤是要根据情况分析的,如果突发疾病并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内,是职工自愿加班或者突发疾病以后也及时抢救过来了,这都不算工伤。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且48个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有时候还需要看疾病的诱发过程来进行综合认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
上班时间突发心脏病死亡的,应视同工伤,死者家属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
1、劳动者在下班后出现心肌梗塞死亡的不算工伤,如果是在工作的时候发病的,才属于工伤。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
在工作单位摔伤,如果跟工作有关的话,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如果有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不过还需要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才可以,最终都是以专业机构的认定
在上班的路上因为发生一些事故而死亡到底算不算做工伤,是要根据情况而定的,如果是因为员工个人身体的一些原因而死亡的,是不能按工伤来处理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上班路上死亡算工伤吗如果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致职工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其他原因的,需要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后,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
对于您问的,在上班时生病算工伤吗这个问题,如果仅是上班是病了,是不算工伤的。关于生病算工伤是有明确规定的,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在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可以视同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一般不算,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
员工在宿发病的,一般是不算工伤的。在我国的工伤处理的程序性规定中,我国的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公司是需要赔偿的,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受伤的,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一、试用期职工受伤算工伤吗《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其中,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该法第17条还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就是说,劳动者从试用之日起就是单位的职工,在试用期内,除劳动报酬和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和试用期满后的有关规定有所差异外,其他的权利都是一样的,同样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1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一、饮酒上班死亡算工伤吗不算。职工上班期间因饮酒死亡的,如果是醉酒造成死亡的,不属于工伤的情形,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上班死亡怎么赔偿工作中死亡,死者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