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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赁了一个北京车牌,现在车主违约,想咨询一下起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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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赁了一个北京车牌,现在车主违约,想咨询一下起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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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车牌租赁情形下,车辆及车牌名义所有权人均为出租方。如果出租方擅自处分车辆,但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又支付合理对价的,第三人完全可以取得车辆所有权;

2、如出租方涉诉,导致车辆被查封或执行。承租人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过程漫长;

3、出租方丧失购买指标: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4、若发生交通事故,承租人、出租人责任如何划分尚无明确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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