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收账款逾期二年,将失去胜诉权
风险:应收账款逾期超过两年以上,可能无法收回,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超过诉讼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详见《民法通则》)
也就是说,此条款应用到应收账款上,当约定的还款期限过了以后,必须在两年以内起诉,法律才可保护其合法权益;若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尽管其仍享有并可以行使起诉权,但失去了胜诉权,法院将以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丧失胜诉权后原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法律不再予以强制力保护,只能靠欠款单位的信用以及道德来约束。
风险防范:在日常财务管理中,应随时关注应收账款的账龄,对无经济往来,应收而未收且账龄超过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就应特别关注,对这类应收账款应立即定期通过书面催收函进行催收。
催收函应让对方签字盖章确认,或以其他能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方式进行催收,比如以特快专递、电报、挂号信等,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方式一定要表明是催收函。
如果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应该设法让对方订立还款计划,或在催款函上签字盖章,承诺在某时间前还款,只要对方重新承诺还款,即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即可中断,可重新起算。
这里所说的“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是指债权人要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2006)民立他字第106号]。
特别提醒:对账函并不能让诉讼时效中断,除非对账函中有明确的催收意思表示。也正因为如此,事务所为提高询征函的回复率,在询征函中一般都特别注明“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
口头催收也不能让诉讼时效中断,因为无法证明。
二、未收到货款时先开发票,小心被赖帐
在日常生活中,购货方支付款项后,收款方才开具发票给购货方是常见的做法,但在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活动中,销售方先开具发票,购货方收到发票后再支付货款,也是非常常见的做法。
孰不知,这种常见的做法,却隐藏着被赖账的风险。一些无赖公司,会以“已用现金支付货款,有发票为证”为由赖账。这些无赖公司的理论依据如下:
法律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按理说,在中国以票控税的环境下,发票的开具与货款的收取很多情况下是完全脱离的,即使无赖公司以“已支付货款,有发票为证”为由赖账,法院应予以驳回。
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有法院以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为依据,认为“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本案中被告持有原告开具的发票,在诉讼中处于优势证据地位,原告没有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
判决认定被告已以现金方式支付款项(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正因为如此,我们日常经济往来中一定要注意此类风险。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风险防范:财务部门在审核合同时就督促业务加上相应的条款,明确规定:开具的发票不做为收款证明。如果合同已签订,那么在开具发票时可由对方开具收到发票的收条,要特别注明“款项未收到”,或在发票背面写上“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并由对方签字。
三、委托收款、委托付款应谨慎,小心有风险
在日常的经济往来中,由于各种原因,对方单位可能不直接收款、付款,而是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代收代付。遇到这种情况一下要小心谨慎,不能仅凭对方业务人员或财务口头通知,一定要有相应的书面委托或通知,否则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债权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时,债权单位可能声称自己没有收到款项,要求重新支付;
债务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第三方单位可能会以“返还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相应款项。
风险防范:在债权单位要求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时,可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书面委托书、或书面通知,明确写明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债务单位让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应由债务单位和第三方单位写出书面说明,共同确认“由第三方单位代债务单位代为支付款项”的事实。
四、收到不是“三流合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心有风险
企业在采购货物或接受相关服务时,为降低税负,财务人员一般都会要求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抵扣进项。供货单位可能并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保证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采用的方法主要有让挂靠单位代开、或让其供应商或厂家代为直接开票。遇到此种情况,财务人员一定要小心,要严格按照2014年税务总局39号公告的要求,看对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符合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合一”的要求,否则,可能因对方虚开发票而受到牵连。
法律规定:略。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五、签订合同时定金或订金应分清
学过经济法的财务人员都知道,订金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而定金则是履约的保证,是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正因为是保证,一旦违约,作为惩罚,违约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或应双倍返还)。
因而,财务人员在审核合同(开具收据)时,要根据情况使用定金还是订金,以免造成损失。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六、股东购买个人资产的借款年底应归还,否则要缴个人所得税
我们知道,在企业报销的个人股东的私人消费支出是要缴个人所得税的。但还有一点容易忽略:股东或其家庭成员借款用于购买资产,并将其记到个人名下,此借款年底要归还,否则,要按“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法律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83号文件]。
一、基层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中的问题(一)会计财务内控制度不健全,岗位职责不明确一是制度不健全落实更难。二是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没有形成环环相扣,层层把关的安全线,特别是在事后监督上更显不足。大部分基层行没有设置专职的事后监督人员,核算的准确性受到影响,资金的安全受到威胁。三是岗位责任不明确,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严重,影响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同时对原有的岗位责任制度没有进行及时修
1.伤残鉴定到司法鉴定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做。因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导致伤残的,申请人需要到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2.如果申请人因工伤导致伤残的,到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由医疗卫生专家进行鉴定。
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者的上限年龄,用人单位录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首先,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只有下限年龄的禁止,即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本案中,原告刘邦畅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事实上长期为第三人提供有偿劳动,
这种情况建议报警处理
工伤养伤期间工资待遇的赔偿是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过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监察法》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如果是被威胁恐吓,那么这种情况是可以直接报警立案的。这种行为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而威胁恐吓他人这种恶劣行为,既可能会涉嫌治安处罚,也可能会涉嫌寻衅滋事罪。这种行为有写信恐吓,到别人家去恐吓等,都是违法犯罪的,所以这种行为可以上报给警察。虽然我国未将此种情况列入治安处罚法的范畴,刑法也未对此作出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如果受到口头恐吓,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备案,有些公安人员也会联系当事人进行教
国企三年合同是正式的,国企签订合同的正式工就是有编制的,与劳务派遣签订合同的临时工就是没有编制的。国有企业叫企业编制,不叫行政编也不叫事业编制,在企业的编制就是企业设了几个岗位,每个岗位都需要多少人,那就是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
员工在遭遇工伤事故后,除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费用,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工伤的职工一定的补偿金:工伤住院伙食补助、外地就医交通费及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费用
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受伤后大部分情况下由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农民工过失的,农民工应当一并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农民工或者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
伤残等级需要鉴定。 退休工资不会因工伤而提高
当事人要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交书面的投诉材料;可以在网上投诉;或者也可以拨打电话来投诉。而劳动监察部门可依法审查当事人的投诉,决定是否受理以及去调查处理。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
1、要求公司出具调职的相关文件,以及调职原因;2、如果是以不胜任调职,不胜任的工作标准应该由公司出具,一般是不能完成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及数量、质量等;3、如果因拒签调令而导致丢了工作,是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的;等等
当事人在厂里被同事打,可以采取申请调解、仲裁、诉讼、报警等方式来处理。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
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赔偿数额根据实际情况和本人工资确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
个人签订的免责协议只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且协议条款中不涉及到对对方人身财产造成伤害或者损失的,便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分析:工作期间得了癌症,属于因为工作引起的癌症,属于职业病,职业病工作单位是要按照工伤来进行赔偿的,如果不是因为工作造成的,则工作单位不做赔偿,需要做职业病的鉴定。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员工工作期间心脏病发身亡,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
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补偿。具体时间为:从用工一个月开始,到用工满一年时止的十一个月双倍工资。满一年后,法律上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1]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