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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口头医嘱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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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口头医嘱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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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危重病人时,医师来不及书写医嘱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除非在急诊、抢救危重病人时,因病情危急,时间紧迫,医师来不及书写医嘱时可执行口头医嘱,其他任何情况下,护士等不得执行口头医嘱。

2、医师下达口头医嘱后,护士应复述一遍,得到医师确认后方可执行,并及时记录在口头医嘱本上。

3、现场应有两个人听到同样的医嘱。

4、护士执行口头医嘱时应重复确认后执行并做好“三查七对”工作。

5、口头医嘱的注射剂执行后应保管好安瓿或包装物,以便核对口头医嘱时使用。

6、应在6小时以内完成已执行口头医嘱的补记工作,补记工作由执行口头医嘱的护士负责完成。

7、下达口头医嘱的医师应及时在补记记录上签字。医师在离开抢救现场前必须签字,此补记工作由执行口头医嘱护士负责。补记记录收入抢救记录中归档保存。

口头医嘱执行流程开始医师下达医嘱拒绝执行护士复述一遍药物名称、剂量及途径下达者核对确认无误护士执行并记录在口头医嘱执行本上保留用过的空安瓶经两人核对记录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弃去抢救结束补执行书面医嘱并记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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