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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离职一定会赔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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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离职一定会赔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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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的尽头是“编制”,这句玩笑话表达了现在很多人对“编制”的热衷。想要取得“编制”需要通过重重关卡,热门岗位则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

取得“编制”如此困难,脱离“编制”也不是那么容易。问题较为集中在违约金的赔付问题上,那么事业单位离职一定会赔违约金吗?

其实不是一定要赔偿违约金。即使赔偿违约金也不是当然按照《聘用合同》上所约定违约金进行赔付。以下将从法律实务操作层面分析事业单位离职违约金的问题。

  首先,不可机械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即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事业单位不适用,而该法条的真实含义是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情况下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未做另行规定依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其次,国务院仅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六条“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规定了培训费用的补偿问题,而在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行规定中均没有对违约金进行明确规定。

  再次,有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本地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中对违约金进行了规定,例如:《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地方政府出台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仅是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范畴。

故此,关于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违约金的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约定服务期而支付违约金和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而支付违约金以外,事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不得与受聘者约定违约金。

  所以,当受聘者单方解除聘用协议之时,事业单位不可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受聘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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