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谁建立
1、由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的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3)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应提供哪些材料
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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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由谁保管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妥善保存员工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也可制定相关规定,与员工协商由员工个人保管其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2、职工的健康职业档案,是通过检查,对职工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以及预防将来可能会患的疾病,降低职业病风险。帮助用人单位和职工及早的预防疾病,有助于员工个人和用人及早采取必要的健康保护措施。用人单位肩负着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义务;3、此外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 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一、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哪些内容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二、职业病有哪些类型1、尘肺。有硅肺、煤工尘肺等。2、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内照射放射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
一、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规定有哪些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规定如下:(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3)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1、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2、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3、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谁来承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1、单位丢失职工的档案,由单位担责。如果具有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1、单位丢失职工的档案,由单位担责。如果具有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以下措施:(一)对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当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应当妥善安置;(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改善劳动条件,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
单位丢失职工的档案,由单位担责。如果具有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全文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卫生部 执行日期:2002-05-01 颁布日期:2002-03-28 文号:卫生部令第23号 时效性:现已失效
发布部门:卫生部办公厅发布文号:卫办监督函〔2006〕30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安监总局、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央管理大型企业,行业协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我部于2002年3月28日发布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职业
一、退休后档案在哪里保管1、退休后档案保管的地点如下:(1)如果是企业的退休员工,办理退休手续由原来的企业进行办理。在社保局帮忙办理完退休手续的时候,档案就会回到原来的地方保管;(2)如果是个人缴费社保办理退休,在最初缴费的时候,个人档案就存入了人社局了,在到达法定的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档案自然还是人社局继续保管。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四)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