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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产假天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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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产假天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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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劳动保护,即:

正常分娩的,休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以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其他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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