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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产假天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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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产假天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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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

综上:北京市产假一共为158天,难产的为173天,生育双胞胎的为188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男性享受15天陪产假。

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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