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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对受到刑事处罚人员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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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对受到刑事处罚人员的规定有哪些?
1个回答

1、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下列行政、刑事处罚的,在单位停发工资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暂停缴纳社保。

(1)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2)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3)被羁押人员(4)被判处管制的人员(5)被判处拘役的人员(6)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  参保单位可凭有关资料到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关系封存手续。

2、符合下列情况的,可办理社保费补缴手续。(1)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所在单位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后,可办理社保费补缴手续。

(2)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在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后,可办理社保费补缴手续。

(3)在职参保人员经核定被错判犯罪的,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补偿后,由职工申请,单位同意,可按规定办理社保费补缴手续。

3、在职参保人员在被管制、拘役或缓刑期间,不予办理离退休待遇核准手续。管制、拘役或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和现行计发办法核准其养老保险待遇。

4、在职参保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个人缴费退领手续,将其交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社保关系。

  你好,以上就是有关于社保对受到刑事处罚人员的规定的解答,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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