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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中介公司购房,购房者是不是“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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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中介公司购房,购房者是不是“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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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通过A房屋中介公司去看房后,因房屋价格高于其可接受范围,又通过B房屋中介公司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

A房屋中介公司认为孟某的行为构成跳单,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孟某向其支付中介费11100元。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孟某支付A房屋中介公司中介费2000元。

孟某的行为是不是跳单?

不是跳单。

《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本案中,孟某虽然接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但最终也未促成买卖涉案房屋的成交,且涉案房屋在多家中介公司均发布了卖房信息,原告并不具有出售该房屋的独家代理,所以孟某作为买房者其有权力选择更信赖的中介公司达成最后交易,不算跳单。

不过因为孟某确实享受了A房屋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看房及磋商价款等服务,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判决孟某支付相应中介费。

中介合同中,中介权利体现在哪些方面?

中介权利实际上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中介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

2、费用偿还请求权。中介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中介活动的费用一般由中介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中介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

但当事人在中介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中介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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