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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毁损,没有进行保价该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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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毁损,没有进行保价该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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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析】

现在,运输业中形成了由无特殊约定时对托运人损失进行限额赔偿和有特殊约定时进行保价赔偿所共同形成的赔偿责任制度。通常,快递企业与用户的赔偿约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保价约定和限额赔偿约定。

而且,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并未进行保价约定时,才能以限额赔偿约定为依据来确定快件损失的赔偿范围。对快递公司的格式条款,消费者一定要鉴别清楚,是否对保价的赔偿额以及未保价的赔偿限额进行了说明,如果在未保价的情况下,消费者同意了快递公司对快递毁损、丢失的赔偿限额规定,法院基本会按照赔偿限额予以确定赔偿金额。

     《民法典》832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833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解析】

2020年2月28日,黄某某收到京东自营旗舰店所购得显示屏,金额为6,479元。黄某某认为该显示屏没有升级,向商家提出退货退款并选择顺丰公司运送货物。

后因快递公司运送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损坏,故收件方拒收,现该显示屏仍在顺丰公司处。黄某某下单时未对货物进行保价,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黄某某曾向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亦未得到解决。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黄某某通过微信扫码下单委托顺丰公司运输涉案货物,顺丰公司快递员接单并收寄涉案货物,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依法成立。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现顺丰公司确认涉案显示屏发生损坏故收件人拒收,且并未证明损坏系因不可抗力、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顺丰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本案所涉《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中对于货物破损的赔偿有明确约定,即托寄物品未选择保价的,顺丰公司在七倍运费的限额内进行赔偿。

黄某某认为顺丰公司未尽合理告知、提醒的义务,故该条款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相关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该格式条款即为有效条款,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为顺丰公司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顺丰公司设置的下单流程使得包括黄某某在内的所有客户在下单时可以方便快捷地知晓并查看《电子运单契约条款》内容。

对于赔偿的约定,采用显著的红色加粗字体明确标明,且只有在客户全部浏览完才会显示“同意本条款,下次不用提醒我”。客户选择确认该按钮,表明顺丰公司已经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提示义务,且在下单页面的按钮上方客户仍可以点击查阅该条款,故该格式条款,合法有效。

黄某某选择下单寄件则该条款对黄某某与顺丰公司均具有约束力。黄某某就涉案货物未进行保价,也未声明价值,其主张按照销售价格进行赔偿,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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