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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经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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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经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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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经典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编号:4-1

一、国家法律序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生修订日颁布部门编号相关条款说明适用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09年8月27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各部门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1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五十一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各部门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生技部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1年4月22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第四十一条中内容“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销售部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09年8月27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四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各部门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四条、

第八条、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09年8月27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8.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生技部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二十一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一条至

第三十一条)生技部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08年4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生技部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08年6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生技部1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14年1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全文

二、国家法规1.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1年1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号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七条、

第十条、

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行政部各部门2.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4月10日公安部公安部令第6号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六项)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四章装卸管理

第五章电器管理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生技部行政部财务部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5月12年11月1日公安部公安部令第108号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二十一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行政部生技部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5项)

第五条、

第九条、

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生技部行政部5.电气安全工作规程1987年1月2日电子工业部电子工业部(87)电生字8号文

第二章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

第三章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四章保证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第十章事故的处理和管理生技部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二条中华XX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行政部7.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1996年7月1日劳动部劳部发XXX号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八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三)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五条生技部8.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2002年12月18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企业监察局安监管人字XXX号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十一、

十七、十九行政部生技部9.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2002年12月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企业监察局安监管人字XXX号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四项)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八、

十一、十二行政部生技部10.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11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4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生技部1

1.安全验收评价导则2003年5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技装字200379号2安全验收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安全验收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建设项目安全验收提供部学依据,对未达到安全目标的系统或单元提出安全补偿及补救措施,以利于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程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安全验收评价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部学、公正和合法地自主开展安全验收评价。3定义: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生技部1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4年1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第二条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七项)

第四条、

第五条财务部行政部13.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卫法监发X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国家规定的纳入职业病范围的职业病分10类115种。

新的职业病目录出台后,1987年由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9类99种同时废止。

生技部财务部1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3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生技部行政部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四项)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第三十一条生技部行政部16.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2月14日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财企201216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生技部财务部1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年2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生技部18.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5月1日公安部公安部令第107号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十项)行政部19.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9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管理总局令第23号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生技部财务部2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2004年1月9日国务院国发20042号

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四、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生技部2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国发200615号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生技部行政部22.劳动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令第1号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生技部2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8年1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九项)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生技部财务部24.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26日财政部安监总局人民银行财建XXX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四项)

第七条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生技部财务部25.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10月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监局令第13号第三节使用和管理生技部26.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2003年10月1日质检总局国质检锅XXX号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

第三章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及确定方法

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生技部27.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0年1月1日国家技术质量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2条、第116条第123条、第125条、第127条第130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

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单位应负责完成检验任务。第131条在用压力容器,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状况和办理注册登记。

第139条生技部2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十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六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没有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六项)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六项)

第二十一条生技部行政部29.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6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生技部3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年6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生技部3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9月1日国家气象局气象局令21号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生技部3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3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

第九条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行政部生技部33.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2007年2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职安200720号

一、申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XX境内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都要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

二、申报内容,申报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

生技部3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安监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八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生技部35.关于印发的通知2000年3月6日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XXX号相关标准生技部36.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管理总局令第21号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六项)

第十一条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生技部37.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11月1日公安部(公安部第119号令)

第十条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行政部生技部

三、标准规范序号实施日期部门编号相关条款说明适用部门1.厂矿道路设计规范1988年8月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GBJ22-87第三节厂内道路生技部2.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1986年7月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GBJ87-85部分条款生技部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2010年8月1日国家卫生部GBZ1-2010部分条款生技部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2007年11月1日国家卫生部GBZ2.2-200711噪声职业接触限值生技部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2003年12月1日国家卫生部GBZ158-2003部分条款生技部6.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2009年10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2894-2008所有条款生技部7.高处作业分级2009年6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608-2008部分条款生技部8.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2006年1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GBT3787-2006部分条款生技部9.安全色2009年10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2893-2008部分条款生技部1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2008年10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91-2008部分条款生技部11.安全帽2007年12月1日国家质监总局GB2811-2007部分条款生技部12.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1999年12月1日国家标准局GB5083-99部分条款生技部1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1987年2月1日国家准标局441-1986部分条款生技部行政部1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1987年5月1日国家准标局GB6721-1986部分条款生技部行政部15.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2003年9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96-2003部分条款生技部16.工业管道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示2003年10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7231-2003部分条款生技部17.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2009年10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1651-2008部分条款生技部18.足部防护电绝缘鞋2009年12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12011-2009部分条款生技部19.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08年10月1日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123XXXX2008部分条款生技部20.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2009年10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801-2008部分条款生技部21.用电安全导则2008年12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3869-2008部分条款生技部2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2002年10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8664-2002部分条款生技部2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2010年7月1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50052-2009部分条款生技部2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11年10月1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50057-2010部分条款生技部2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2005年10月1日国家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50140-2005部分条款生技部行政部2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2006年11月1日国家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50169-2006部分条款生技部2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2012年8月1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50187-2012部分条款生技部28.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11年10月1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50236-2011部分条款生技部29.安全评价通则2007年4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AQ8001-2007部分条款生技部30.安全预评价导则2007年4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AQ8002-2007部分条款生技部31.安全验收评价导则2007年4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AQ8003-2007部分条款生技部3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2006年11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AQ9002-2006所有条款生技部3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2000年4月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GB17914-1999部分条款生技部3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1992年10月1日国家建设部GB50058-92部分条款生技部35.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1994年11月1日建设部GB50053-94部分条款生技部36.建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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