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微信可以当做呈堂证供了。这是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中的一部分
原文是这样描述的:“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生活中,人们在使用微博、微信等电子媒介的时候,有可能引发民事诉讼的案件种类涉及侵权、债务、婚姻等方面,这一与网民息息相关的司法解释的出台,也让人们在网络社交的平台中有了需要遵循的底线。
稿件统筹金凡晴王渐
案例新证据涉及案件种类多
本市公安部门介绍,网络犯罪实施的犯罪的种类主要有:电子讹诈、网上走私、网上非法交易、电子色情服务、虚假广告、网上洗钱、网上诈骗、毁损商誉、在线侮辱、毁谤、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等。
涉及民事诉讼的,则以债务纠纷、斗殴、侵权、婚姻、劳务纠纷、侮辱、毁谤他人等方面的案件居多。
小李在微博上发布一条信息发表了自己对某热点新闻的个人观点,由于他没有设置限制评论,很多网友都到他这条信息中转发、评论。
其中,有持反对意见的不少网民对小李的看法表示不认同,言语中充满挑衅,甚至出现辱骂、威胁、诋毁等过激的词语,此事让小李出现精神衰弱的症状。
小王和小张是朋友关系,因为小王经营的公司资金链运转不灵,于是他找到小张借钱,小张从网上转账给小王后,两人在网上聊天多次提起过此事,小王还再三承诺会在三个月后还钱。
然而,三个月过去了,小王不但不还钱,连电话也不接了,小张手里除了一张借条,还有一份QQ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小王确实找他借过钱。
小丽前不久向单位请了一个月病假,但是,单位有人发现,小丽在请病假期间,竟然在微信朋友圈晒出出国旅游的照片。单位领导获悉此事,发现小丽在那期间发布的朋友圈中,不少都是其在外地旅游景点的留影,其中几张照片还都有GPS定位显示。
这种情况下,朋友圈信息就足以说明小丽说了谎。
QQ聊天记录、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这些平台使沟通越来越便捷。然而,小马的妻子在无意中发现,丈夫的QQ聊天记录中,竟然与一名女子表现亲密,而且,二人以“老公”、“老婆”相称,聊天记录中还出现了二人合影照片。
小马的妻子保存下了这些信息,以便在日后打官司时对自己有利。
小江和小红是闺蜜,小江却无意间将小红与前男友曾经的故事以微博形式发布出去,称二人分手是因为男方出轨,此事令小红非常不满。
因为小江虽然是自己的闺蜜,但是在发布信息之前,并没有征求她的意见,而且,小江的话并没有任何根据,只是她单方的猜测。
对此,小红的前男友对此事不依不饶,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
目前为止,本市公安机关处置的涉及微博、微信等形式进行网上非法传播的案件,主要涉及利用微博、微信、QQ、帖子造谣。
案例一
2014年6月14日,新浪微博、腾讯微博中相继出现天津北辰区四十七中学高考考生,因区招办失职将其个人档案锁在柜子中未提交而造成其无法报考大学的信息。
经调查,发现该信息系人为编造的虚假谣言信息。民警对发布者韩某进行了传唤,韩某对其编造虚假信息并上传网络的事实供认不讳,后民警对其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
案例二
2014年5月10日,宝坻区一名4岁女童溺水身亡。转天,网站的论坛上出现大量与该事件事实不符的信息和帖子—网民顾某称此事是孩子母亲带孩子出去溜达,遇两名陌生男子上来搭话遭麻药迷昏,十几分钟醒来后发现孩子不见了,怀疑系被两男子偷走。
经查,该帖系杜撰。5月11日,顾某的朋友“宝坻在线网站”经营者张某将顾某的帖子复制上传。两名涉嫌利用互联网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嫌疑人后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提醒网上证据及时截图保留
遇到上述这些情况,网民一定要保留好证据,对微博、微信上的信息及时截图。如果是QQ或是微信、微博私信聊天内容,也要做好备份或截图。
一旦对方将聊天信息删除,涉及刑事犯罪的,公安部门将对删除内容予以恢复,并固定证据。公安部门提醒广大网民,互联网电脑终端或是移动终端都要遵守社会公德,无论是在现实社会,还是在网络社会,法治意识都是应当坚守的底线,越过了这个底线,造成社会危害,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证据爱“变脸”审判存争议
本市知名法律专家丁伋表示,该解释出台前,民诉法对电子证据归类于视听资料,并未单独分类。司法实践中也常常遇到诉讼当事人提供短信、电子邮件、网聊记录、微博等电子材料并要求法庭予以认定。
围绕这些电子材料,当事人能否作为呈堂证据,法官们在审判中的认定规则,一直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民诉法并未肯定该类证据形式,那么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拒绝接受电子证据进入法庭;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民诉法未对该类证据进行划分,但该类证据往往十分清晰地显示了诉讼所争议的法律事实,该类证据中所显示的“承诺”或“否认”也十分明确地表达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此类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证据,并根据证明力决定是否采信。
电子数据作为视听资料进入法庭,但这种证据形式异于传统,有爱变脸的特性。如QQ作为一种即时聊天工具,具有可以不实名登记,登录人本身也可以不确定的特点,庭审中实际出现的一方提供了QQ聊天记录,另一方一口否认自己是QQ号码主人,如此真假难辨,法官自然疑虑重重。
举证电子证据要证明主体是谁
丁伋表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文字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拓展了诉讼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的证据支撑。
电子数据走进法庭是时代的必然,这种变化要求社会公众要重视证据的采集规则,法官们严格地遵从认定规则。众所周知,电子数据本身具有易剪辑、易篡改问题,作为举证人,不仅要举出电子载体证据,还要证明证据上的主体是谁,到底是不是对方,是不是自己。
作为法官,庭上质证要围绕着确定证明力问题,审查证据来源是否客观存在,信息的形成时间、发送人、网络服务商,是否存在伪造或修改的可能。
还要审查短信与当事人主张之间的关联,查明信息反映的事实或行为与案件的客观联系。
此外,新司法解释提示诉讼当事人要正确使用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聊记录、微博,对于意图从中谋取不当利益,非法收集来的电子证据,最高法院坚定地说不。
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小视频等均属于证据分类中的电子证据,电子证据较为特殊,存在被伪造、篡改、删减的可能性,所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判断一直是一个难题。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正式施行,微信记录也被纳入到电子数据分类中,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但在诉讼时需要注意,考虑到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并非随便的几张微信截图就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进
一、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八大证据种类之一,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形式之一,法律依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电子数据”也属于证据,另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6条的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之一。2、不慎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能可以恢复:第一步,打开微信的“添加朋友”功能;第二步,在搜索框里面用英文输入法输入“:recover”,特别注意不要掉了冒号“:”;第三步,开始搜索,在弹出
微信证据是否能被认定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是真实性。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微信可以让用户与用户之间相互发送语言、文字、图片、视频等,实现即时沟通与对话,但微信并非实名制,微信聊天记录页面显示的主体一般都有昵称,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主体真实性认定难的问题。如果一方要使用微信证据,必须同时举证证明当时与其聊天的就是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该
许多案件中,当事人都将微信记录作为证据予以提交,并期待能证成特定事实。微信记录作为证据,在诉讼实务中的确存在许多争议,人民法院在采信微信记录作为证据时也十分慎重。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尤其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如何巧妙利用微信聊天记录证成特定事实并得到人民法院采信,是诉讼精细化的重要方面。笔者将结合实务经验就此进行探讨,深化对微信记录作为证据的认识,并提炼和概括举证及质证过程中的相关要点,希望能对律师办理
假如他是一个罪犯,因为我的回答而删除了可以作为证据的短信,那么我是否需要负责?问:“一般公安机关或者法院能调取多长时间的短信?那么我是否需要负责?
法院关于证据的认定,应该经过核实。关于该证据是否需要进行鉴定,还应该根据当事人是否提出鉴定申请等因素进行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
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微博、朋友圈属于网络公共空间,在公共空间辱骂构成对他人的人格贬损,属于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公开侵害,名誉权作为法律保护的人格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
一、录像作为证据的要求 录像作为证据的要求如下: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2.录音、录像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录像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应予以采信; 3.对方当事人
目前我国法律上规定有以下七种类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无论是哪一类证据均应当具备客观、关联及合法三大性能。 评定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来使用,首先要考量手机短信是否具备证据效力,即手机短信亦应具备证据的三大性能: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手机短信必
1、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客、网聊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2、由此可知,转账记录在法律上是被承认可以作为正式的法律证据存在的。3、收集网络转账证据时要收集三类证据:一是转账内容证据,包括转账对话的内容,也包括转账者简单的个人信息,当然这些信息一般是虚假的,须借助收集到的上网IP地址及上网使用的网络进行佐证;第二类是系统环境证据,即我们借助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数据是否正常,用以
1、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客、网聊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2、由此可知,转账记录在法律上是被承认可以作为正式的法律证据存在的。3、收集网络转账证据时要收集三类证据:一是转账内容证据,包括转账对话的内容,也包括转账者简单的个人信息,当然这些信息一般是虚假的,须借助收集到的上网IP地址及上网使用的网络进行佐证;第二类是系统环境证据,即我们借助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数据是否正常,用以
一、行政案件中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要送达哪些人1、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二、对行政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认为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即行政鉴定可能有错误时,可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和要求:1、原告或第三人的重新鉴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5条的规定,法人单位开具的证明需要具备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签名及制作证明材料人员的签名等三大条件。而在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明是只有单位公章,至多有经办人员签名或单位负责人的签名,而按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形式上需要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经办人共同签名,如果单位负责人与经办人为同一人的,签名时也应备注。 在最高院的(2016)最高法民再109号、(201
论偷偷录音作为证据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录音属于电子数据,和微信聊天记录一样,是新时代科技发展后出现的新型证物的一种。按照一般常识,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不需要在聊天前向对方
如果手机被当作证据的话,就属于认定事实的一部分,那就不能要回来了。
2001年5月石*强(男)与程*玲(女)登记结婚。2004年6月,程*玲以丈夫石*强对其使用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石*强离婚。程*玲称在共同生活的三年中,石*强经常对其进行辱骂、殴打。程*玲用2004年5月23日至6月28日在其离家出走期间丈夫给自己发的手机短信,作为证据证实被告对其进行威胁、恐吓。审理中石*强称,其夫妻婚后感情很好,其并未实施暴力。并称妻子性格犟,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
1、借条身份证写错涂改了有法律效果,如果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债,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限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券、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债,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受举证证明职责。 被告抗辩借贷做法尚未事实上发生并能作出合法说明,
(1)证据学上讲的当事人陈述主要是狭义上的,当事人就诉讼请求的陈述——,体现处分原则;就证据问题的陈述体现当事人质证的权利。(2)当事人陈述必须是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在法庭外所作的陈述一般不能作为当事人陈述予以对待,不能产生当事人陈述的效力;(3)当事人陈述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并以口头形式为主。(4)可否由人代为陈述的问题,区别不同的情况。
录音证据的效力问题及法律上事实及证据的“三性”是什么录音证据的效力问题:实践当中,录音证据一般应当符合下列三个要求:一是录音双方当事人谈话是真实意思表示,即谈话各方当时没有受到人身自由和权利等限制;二是该录音证据的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无疑点;三是该录音证据能够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这点尤其重要,不能仅凭录音证据下定论,应当有其他证据与录音证据互相印证
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能将临时用地改为永久建设用地。不得建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使用结束后,将在土地上临时建设的设施全部拆除,恢复土地的原貌,并交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即原土地的用途属建设用地的仍为建设用地,原来为农用地的仍为农用地。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无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使用结束后,使用者应当负责恢复原貌,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从这个角度上讲,原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