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案件中,当事人都将微信记录作为证据予以提交,并期待能证成特定事实。微信记录作为证据,在诉讼实务中的确存在许多争议,人民法院在采信微信记录作为证据时也十分慎重。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尤其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如何巧妙利用微信聊天记录证成特定事实并得到人民法院采信,是诉讼精细化的重要方面。
笔者将结合实务经验就此进行探讨,深化对微信记录作为证据的认识,并提炼和概括举证及质证过程中的相关要点,希望能对律师办理相关案件有所裨益。
一、规范考辩: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类属及其效力根据腾讯公司相关报告,截至2021年12月,微信活跃用户已经高达12.68亿,成为了中国老百姓最为常用的日常即时沟通工具。
经由微信所发送的短信、语音、视频、图片、链接以及支付,也逐渐成了人们经由微信实现网络互动的主要形式。在众多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将双方经由微信互动联络过程所形成的微信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以证明相应事实的存在与发生。
对于证据类型,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如下八种证据: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根据该条规定,一般将微信聊天记录归类为电子数据。然而,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的相关条文中,既不存在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加以严格区分的规范依据,也不存在将两者从概念及内涵上加以区分的明确界限。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证据规定》第十四条则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电子数据的主要形式:(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基于该法条的规定,微信即属于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类(比如:微信群聊)的通信信息,也可以属于通信记录,还可能涉及文档、图片、音频、视频等电子文件。
应该说,该条法律规范的含义中,涵盖了微信使用过程中所形成记录的众多方面,但并未解释微信记录为何属于电子数据,也未解释经由音频、视频形成的微信记录与视听资料如何区分。
因此,从最为粗浅的角度理解,《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定》尽管在一般意义上将微信记录归类为电子数据,但其同时也有意无意地回避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之间难以扯清的界限与区别,甚至在某些条文之中明显将两者予以混同。
根据微信使用的实际状况,微信聊天界面上出现的照片、拍摄、视频通话、位置、红包、转账、语音输入、收藏等功能,都是可以在微信即时沟通或者群组沟通过程中形成和留下特定记录。
这些记录,依循证据规则角度,分别呈现为文字、文档、图片、音频、视频、各类记录(交易记录、转账记录、位置记录、收藏记录)等。
正是在此种意义上,有人将证据意义上的微信聊天记录细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链接记录、支付转账记录等类别。
这种区分对于诉讼实务而言,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能够更为清晰精准地呈现案件事实,从而更好地彰显证据作用。
尽管微信记录作为案件证据已经呈现出多发、高频的明显特征,但相关法律规范及人民法院审理实践中,仍然对微信记录作为证据抑或事实认定保持了比较审慎的态度。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从该条的表述上看,如前所述,虽然此处并未明确微信记录属于视听资料,但结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诉讼审理实践来看,大多将此条规范作为审查和确立微信记录证据效力的重要依据。
从该条文的表述上看,对于微信记录是否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经由以下步骤:辨别微信记录的真伪、结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仔细推敲《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内涵,不难发现,
一、,微信记录作为证据真实性存疑。微信记录要辨别真伪,或者是经由其他证据来确证,或者是法官基于高度盖然率来达到内心确信,或者是当事双方对微信聊天者的头像、身份、过程等能有基本共识。
二、,微信记录认定案件事实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此中的含义在于,一般而言,微信聊天记录似乎不能独立证成案件事实。微信记录要证成案件事实是否发生、发生过程、最后结果等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比如书面证据、当事人陈述、物证等。问题在于,如果某些案件之中,仅有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可以在结合当事人陈述的情况下认定案件事实,似乎需要更好地发挥法官的自由心证。
三、,只有经过了前述过程之后,才能“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从各类证据认定的表述看,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的认定采行了与当事人陈述基本一致的认定规则,即都需要“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人民法院对微信记录所抱有的这种警惕,一方面是因为新型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的确为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带来了诸多现实困境;
一方面也是因为此类证据的认定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千差万别的认定结论,从而给诉讼裁判带来了较高的风险。从律师实务角度而言,人民法院的这种审慎态度,意味着对微信记录作为证据提出了更为严格、苛刻的要求。
二、庖丁解牛:微信记录作为证据提交的实务思路在很多实务案件之中,微信记录往往成了案件的救命稻草。比如,买卖纠纷中,订货、发货、验货情况、收货情况等都是通过微信沟通,尤其许多电子商务买卖过程中更是如此。
租赁纠纷中,双方关于租赁开业日、起租日、免租期、租赁面积、租金缴付等事项,也往往通过微信沟通。微信记录对案件、对当事人、对律师办理案件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组织和利用微信记录呈现和证成案件事实,既是诉讼精细化的重要方面,也是律师实务当中非常重要的事项。
微信记录收集和组织得当,可能会为案件争取比较有利的结果;微信记录处理不当,就很难为法官所接受,更遑论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那么我们究竟应该怎样收集、组织和整理微信证据,以实现较好的证明效果,从而赢得有利的案件结果。实务经验表明,这是一个律师法学素养、法学知识、办案经验与办案技能的综合体现。
1. 根据案件证成理路收集、组织和整理微信记录
一般而言,民商事案件办理过程中,首先需要确立证成的基本思路。无论作为原告方提起诉讼,还是代理被告方应诉,都需要有一个基本的证成或者反驳思路。
这个思路的确立,既意味着对于事实、证据、法律关系的把握,也意味着要确立一个基本的展开事实、组织证据、进行法律论证的基本框架。
比如在买卖合同纠纷当中,就需要沿着买卖是否发生、货物交收情况、货物检验与产品质量、货款支付等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进行证成己方或反驳他方观点;
股权转让纠纷中,就需要围绕股权转让是否存在限制条件、股权交割、款项缴付等基本理路予以展开。法律论证理路的确立与完成,需要由相应的证据组织来完成。
2. 围绕案件的可能焦点整理和组织微信记录
一般而言,每个案件都存在一些争议的焦点问题。在提起诉讼或是应诉的过程中,经验丰富的律师,大多能基本归纳案件可能的焦点问题。
归纳每个案件可能的争议焦点,并围绕这些争议焦点整理和组织微信记录,是微信记录作为证据提交的捷径。在一些情形之下,因为时间跨度长,当事人之间的微信记录比较多,且还夹杂着许多与本案并无多少关联或者说虽有关联但并不涉及争议焦点的许多记录,此种时候,围绕争议焦点整理和组织微信聊天记录就显得特别重要。
在我所经办的一宗商铺租赁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就通过微信与被告方的多名工作人员进行过沟通,沟通的问题也涵盖了开业日、免租期、承诺的商业氛围、租赁面积、经营状况、物业服务、租金及物业费缴付等诸多方面,其微信记录打印出来后多达100多页。
如果这些微信记录不加以整理和提炼,不仅难以取得想要的证明效果,法官看到这些微信记录恐怕也难免心生反感。
3. 围绕特定证明目的收集、整理和组织微信记录
无论何种形式的证据,都是为了证明特定的事项或者事实。因此,围绕特定证明目的收集、整理和组织微信记录,也是非常重要的方法。
这种方法,有别于前述围绕争议焦点组织微信记录的路径。在证据组织的过程中,每一项证据都有着特定的证明目的。围绕证据目的收集和整理证据,离不开对事实的剖析及环节的精准把握。
以前述商铺租赁纠纷为例,为了证明出租人存在多宗违约情形,每一宗违约都需要证据予以证明。这些违约情形,可能涵盖了开业日期一直无法确定、商场商业氛围达不到宣传手册中的标准、租赁物面积超出合同约定的合理范围、产权主体变更没有及时通知、故意促成解除条件成就等等。
因此,如果这些违约情形都需要通过微信记录予以证实,在组织微信记录提交法院之时,就有必要围绕特定的证明目的整理和组织证据。
关于开业日期延后的多份聊天记录可以一并整理,故意促成解除条件的多份微信记录也应该一并集中。这种围绕证明目的整理和组织微信记录的方法,能够多角度、多方面地呈现有关该事项的磋商过程,在诉讼实务当中,往往容易得到法官的理解和接受。
4. 围绕时间轴整理和组织微信记录
以时间轴的方式呈现当事双方微信交往和互动的过程,往往能够比较完整地呈现事实过程。所谓时间轴,是以时间先后顺序作为整理和组织微信记录的基本轴线,通过这样的轴线,将双方通过微信沟通的过程、沟通的事项、沟通的进展、沟通的结论等呈现出来,是证实相关事实存在及发展的常用方法。
无论在何种诉讼之中,时间都具有高度的确定性,有助于解开和剖析事实的发展过程。诚然,以时间轴组织微信记录,尽管内容连贯性较好,但对特定事项的证明效力却不一定是最好的。
5. 依循证明力大小来整理和组织微信记录
这是符合微信记录作为证据的规范属性的。从证据规则的角度而言,对于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实际上是有所区别的。比如,就一般规则而言,书证、物证的证明力大于言辞证据、电子数据;
原件的证明力大于复印件或影印件;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大于私文书证等。《证据规定》第九十条也明确了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因此,在整理和组织微信记录时,是需要高度注意其证据属性及规范定位的。诉讼实务当中,比较妥当的方法是,微信记录与相应的书证、物证一并提交;
当事人直接沟通微信记录与非直接沟通的记录一并提交。这种组织方式,可以有意无意地向法官表明代理律师是非常清楚微信记录的证明力及规范属性的。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微信记录之间可能也存在证明力大小的问题,将那些具备较高证明力的微信记录进行相互验证的整理然后提交,能够较好地实现证明目的。
不同案件之中,微信记录千差万别,但整理和组织这些微信记录的方法与思路基本一致。这些思路和方法,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微信记录的证据作用,以尽可能地帮助法官达到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从而做出精准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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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小视频等均属于证据分类中的电子证据,电子证据较为特殊,存在被伪造、篡改、删减的可能性,所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判断一直是一个难题。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正式施行,微信记录也被纳入到电子数据分类中,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但在诉讼时需要注意,考虑到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并非随便的几张微信截图就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进
微博、微信可以当做呈堂证供了。这是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中的一部分 原文是这样描述的:“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生活中,人们在使用微博、微信等电子媒介的时候,有可能引发民事诉讼的案件种类涉及侵权、债务、婚姻等方面,这一与网民息息相关的司法解释的出台,也让人们在网络社交的平台中有了需要遵循的底线。
你好,对于公安调取微信记录权限的问题,如果微信内容涉及刑事案件,特别是重要的刑事案件侦查线索,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对这个手机号码采取技术侦查手段。这个手段可以追踪手机的位置(既是关机也没有用,一样能追踪到),监听通话,拦截微信。
offer没有签字盖章是有效的,可以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电子 offer 一般是没有公司的盖章和签名的,但是电子邮箱和给你发邮件那个人应该是用公司的名字和他的职称甚至是公司的电子邮箱来发邮件的,这就代替了盖章和签名的作用。所以电子邮件的 OFFER 算合法的
哪些情况属于“特殊情况”呢?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点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于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规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但必须向法院提交自己对是否离婚以及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有效证据的5个要点当下,微信作为最为常用的通讯工具,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数据也可成为“呈堂证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微信聊天记录,或者手机截图之后,
如果仍然使用那一部手机,是有很大机会恢复删除的微信内容的。
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立即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开始施行后,微信、微博等记录就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那么,微信作为当下最为常用的通讯工具,什么样的微信记录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一、微信证据的表现形式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
微博、微信、支付宝,这些软件已然占据了现代年轻人的主要社交阵地;随着短视频大热,“无图无真相”已被视频所迭代更新。那么,当遇到纠纷需要打官司的时候,这类电子证据能否成为“呈堂证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新规】重要的微信聊天记录别删!信息化的发展,让人们的一言一行越来越被记录,
一、微信证据的表现形式 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连接和转账支付信息。1.文字微信记录。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2.图片微信记录。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
如果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其微信内容涉及重要的刑事案件侦查线索,公安机关可以对手机采取技术侦查手段,可以要求提供微信服务的企业依法提供当事人的有关信息,但公安机关必须保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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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如果需要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出示自己手机上的微信聊天记录,但一般不向运营商调取微信聊天记录。即使当事人告向法院申请,法院的法官一般也不会去调取微信记录。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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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签订劳动合同而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这种用工形式属于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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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可以的,微信聊天记录都存储在腾讯服务区内,虽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查看这些记录。 2.但是如果涉及到违法犯罪,那么公安机关有权限调取这些记录的,而且平台也有义务配合调查取证。
公安查微信,如果涉及到案情,必须要立案之后,才可以查微信的聊天记录。公安部门是有权力查的。个人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任何人查微信记录都会涉嫌侵害他人隐私,公安机关只有依法立案后,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否则,就是执法犯法的违法行为。作为人格权之一,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构成也同侵犯其他权利一样,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四要件。
合规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法庭证据的。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已经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第一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
一、公安调取微信转账记录流程微信转账记录导出的具体步骤如下:1、在手机上找到微信图标,点击进入打开手机微信;2、在打开的微信页面上点左下角进入;3、在弹出的页面中找到“支付”选项,点击进入;4、在弹出的新页面中找到“钱包”选项,点击进入;5、在弹出新页面的右上角,点击“帐单”选项进入;6、在弹出的页面选择右上角的三个点的位置,点击进入;7、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帐单下载”选项,点击进入;8、这时会